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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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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 评价结果确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 评价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为优秀;

2. 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企业破产或被兼并; (3)企业全面停产半年以上;

(4)连续两次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 (5)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4. 年度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的给予警告。 第四章 调整与撤消

第十二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抄报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 评价不合格;

2. 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3. 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4. 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对调整与撤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与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一并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上一年度企业技术中心快报,7月20日前上报当年上半年企业技术中心快报。

第十八条 在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给予警告的企业,由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督

促企业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九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对在上一评价年度中取得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对在评价中取得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根据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应集中社会各方资源,鼓励技术中心企业积极创新,不断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力度。全面依法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税收激励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政策,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陕西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于本办法施行

之日起废止。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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