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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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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调办经财[2005]39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5.06.08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6月8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 国调办经财〔2005〕

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征地移民) 1 / 3

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征地移民资金包括直接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和有关税费。

第三条 征地移民资金是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统一负责筹集。

第四条 征地移民资金管理遵循责权统一、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包干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管理体制,各级主管部门和各项目法人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征地移民资金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部门。

第二章 投资包干管理

第六条 征地移民资金实行与征地移民任务相对应的包干使用制度。征地移民资金包干数额按国家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除国家已批准的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外,不得突破包干数额。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与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征地移民投资包干总协议或单项、设计单元工程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

征地移民中的中央和军队所属的工业企业或专项设施(以下简称非地方项目)的迁建, 2 / 3

由项目法人与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签订迁建投资包干协议。项目法人委托给省级主管部

门实施的非地方项目,则由省级主管部门与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签订迁建投资包干协议。非地方项目在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中明确。

第八条 征地移民中的文物保护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与省(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投资包干协议。

第九条 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一)征地移民任务的具体内容; (二)征地移民工作的进度要求;

(三)征地移民资金包干额度和费用组成; (四)征地移民资金拨(支)付方式; (五)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直接费用由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迁建单位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其他费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按各自职责和承担的工作量分块包干使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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