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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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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考虑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卫生许

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食品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被处以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三年内不得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三章 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

条的规定,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所在地的区(县)分局提出申请。

食品交易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委托市场经营管理者统一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 (二)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证明;

(三)属外资或台港澳企业的,提供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经营范围含“筹建××食品卫生许可项目”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食品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图中应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六)生产经营场所合法用于所申请的生产经营方式与范围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八)属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提供相应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特定种类食品生产或食品现制现售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产品原料配方(现制现售干点、餐饮食品除外)。包括产品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应注明计量单位或配比,食品添加剂品种及用量;

(二)生产、制作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各组分的制备、包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注明加入原料的步骤,有消毒工艺的应注明消毒方法、时间、温度);

(三)产品包装形式(无包装的产品除外)。包括内外包装材料、包装形式和包装规格的说明;

(四)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签、说明书样张(按规定可以无标签、说明书的产品除外);

(五)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六)产品卫生质量标准(现制现售除外),有国家、地方标准

的可书面说明按有关标准执行;

(七)检验设施(现制现售除外)。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

(八)委托生产产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除本条前二款外,申请以下生产经营范围的,还应当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生产保健食品等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食品的,应提供相应的产品批准证书;

(二)申请食品交易市场和肉类批发市场应提供市经济委员会准予设立的材料;申请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和食品专业市场应提供区(县)经济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的材料;

(三)申请餐饮业(酒吧、咖啡馆、茶室、饮品店及无油烟污染的小吃店除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现制现售餐饮食品或者国家、本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提供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材料;

(四)申请生产学生盒饭的,应提供生产能力与申报的生产方式与数量相适应的第三方认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提供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

(二)申请书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 (三)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

(四)外文资料应有中文译文;

(五)材料应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对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限期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限期补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作出受理申请决定;

(五)属于规定的依法不予受理情形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二)依法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

(三)从事该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四)申请人作不实承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提供的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

(二)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从事该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三)如作不实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受理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应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对特定种类食品生产、食品现制现售、大卖场、餐饮业(单纯经营饮料、酒的除外)、食堂、食用农产品市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还应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其他种类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 现场实地核查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 (二)熟悉和了解现场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三)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四)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第二十六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和说明理由;

(二)可运用有关专业技术手段对申请人的现场进行测试,并作记录;

(三)制作现场实地核查记录,并请申请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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