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W1799.1-201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部分
e)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6.2 现场勘察制度
变电检修(施工) 作业,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检修(施工)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 现场勘察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组织。 6.3 工作票制度
6.3.1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紧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以下6种:
a)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 B)。 b)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 C)。 c)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 D)。 d)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 E)。
e)填用变电站(发电厂)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 F)。 f)填用变电站(发电厂)事故紧急抢修单(见附录 G)。 6.3.2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a)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b)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c)高压电力电缆需停电的工作。
d)换流变压器、直流场设备及阀厅设备需要将高压直流系统或直流滤波器停用者。
e)直流保护装置、通道和控制系统的工作,需要将高压直流系统停用者。 f)换流阀冷却系统、阀厅空调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及图像监视系统等工作,需要将高压直流系统停用者。
g)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 6.3.3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a)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b)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c)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d)非运维人员用绝缘棒、核相器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型电流表测量高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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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的电流。
e)大于表 1 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无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f)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g)换流变压器、直流场设备及阀厅设备上工作,无需将直流单、双极或直流滤波器停用者。
h)直流保护控制系统的工作,无需将高压直流系统停用者。
i)换流阀水冷系统、阀厅空调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及图像监视系统等工作,无需将高压直流系统停用者。
6.3.4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 1、大于表 4 规定的工作。 6.3.5填用事故紧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紧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紧急抢修单。 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
6.3.6运维人员实施不需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的变电运维一体化业务项目时, 可不使用工作票,但应以书面形式记录相应的操作和工作等内容。
各单位应明确发布所实施的变电运维一体化业务项目及所采取的书面记录形式。 6.3.7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6.3.7.1 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6.3.7.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6.3.7.3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若工作票签发人兼任工作许可人或工作负责人, 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并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 6.3.7.4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以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6.3.7.5 工作票由设备运维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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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检修及基建单位签发。检修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调度控制中心备案。
6.3.7.6 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形式。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本部分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6.3.7.7 第一种工作票所列工作地点超过两个,或有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工作单位(班组)在一起工作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和分工作票。总、分工作票应由同一个工作票签发人签发。总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应包括所有分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总工作票的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分工作票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班人员姓名。分工作票上要填写工作班人员姓名。
总、分工作票在格式上与第一种工作票一致。
分工作票应一式两份,由总工作票负责人和分工作票负责人分别收执。分工作票的许可和终结,由分工作票负责人与总工作票负责人办理。分工作票应在总工作票许可后才可许可;总工作票应在所有分工作票终结后才可终结。
6.3.7.8 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用户变电站内施工时,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工作票的用户单位、施工单位或供电单位签发。 6.3.8工作票的使用。
6.3.8.1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a)所谓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是指:电气装置中,可以用隔离开关(刀闸)同其他电气装置分开的部分。
b)直流双极停用,换流变压器及所有高压直流设备均可视为一个电气连接部分。 c)直流单极运行,停用极的换流变压器,阀厅,直流场设备、水冷系统可视为一个电气连接部分。双极公共区域为运行设备。
6.3.8.2 一张工作票上所列的检修设备应同时停、送电,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6.3.8.3 若以下设备同时停、送电,可使用同一张工作票:
a)属于同一电压等级、位于同一平面场所,工作中不会触及带电导体的几个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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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连接部分。
b) 一台变压器停电检修,其断路器(开关)也配合检修。 c)全站停电。
6.3.8.4 同一变电站内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6.3.8.5 在同一变电站内,依次进行的同一类型的带电作业可以使用一张带电作业工作票。
6.3.8.6 持线路或电缆工作票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数,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工作许可人许可,并留存。
上述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运维单位备案。 6.3.8.7 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应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6.3.8.8 在原工作票的停电及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6.3.8.9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如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6.3.8.10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送达运维人员,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局域网传送,但传真传送的工作票许可应待正式工作票到达后履行。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工作许可人。
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6.3.8.11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6.3.9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6.3.9.1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6.3.9.2 第一、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工期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维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控中心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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