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以利用时,可以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当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第四百六十七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当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六十八条 电缆的连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线鼻子或者快速连接器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者母线盒进行连接。 (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者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者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当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第四百六十九条 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物品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采泵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无轨胶轮车主要运输巷道两侧安装有反光标识的不受此限)。
(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四百七十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第四百七十一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当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二)矿灯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三)矿灯应当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当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四)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五)在每次换班2h内,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六)矿灯应当使用免维护电池,并具有过流和短路保护功能。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灯还应当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
(七)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 第四百七十二条 矿灯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用蒸汽或者热水管式设备,禁止采用明火取暖。
(三)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四)有与矿灯匹配的充电装置。
第四百七十三条 电气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当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当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第四百七十四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 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四百七十五条 电压在36V 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第四百七十六条 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第四百七十七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当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应当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 主接地极应当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当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当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第四百七十八条 下列地点应当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者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带式输送机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局部接地极可以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者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当用面积不小于0.6 m、厚度不小于3mm 的钢板或者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沟深处。
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以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 的钢管制成,管上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全部垂直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 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第四百七十九条 连接主接地极母线,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 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100mm 的耐腐蚀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的耐腐蚀扁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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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或者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50mm的耐腐蚀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 的耐腐蚀扁钢。 第四百八十条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四百八十一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当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以根据书面申请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二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者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四百八十三条 矿井应当按表17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检查和调整结果应当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 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表17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和调整 222项 目 检查周期 备 注 每日应当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月1次 检查 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每6个月1次 负荷变化时应当及时整定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 每年1次 至少6个月1 次 每周应当由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者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每季1次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每月1次 查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每季1次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投入运行以前 电阻的测定 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每6个月1次 负荷变化时应当及时整定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第四百八十四条 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 (二)电池或者电池组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 (三)电池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
第四百八十五条 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
(二)充电设备接口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 (三)便携式设备在地面充电。
(四)机车等移动设备在专用充电硐室或者地面充电。
(五)监控、通信、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以就地充电,并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
第四百八十六条 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安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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