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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土资发2009-85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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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下达的项目规划设计和年度项目投资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报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撤消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收回资金重新安排。

第二十三条 项目区应设立醒目的标志。桥涵、井房等单体工程上要镌刻国家统一标识。

第六章 土地权属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整理复垦开发后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和设计阶段,应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有权属争议且一时无法调处的土地不能纳入项目范围。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

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第二十六条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充分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冻结土地权属变更,一般不作权属调整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因项目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变更的,应编制土地权属调整补充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公告、报批

第二十八条 因项目实施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界线的,由双方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调整协议,并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因项目实施致使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的,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应按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依据国

家、省有关验收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工作,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初验,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出具验收意见,报省厅备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对整改内容进行复验收,仍不合格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要及时进入储备库严格加以保护。

第八章 工程管护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工程管护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工程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七条 工程管护应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推行建立自主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亦可引入市场机制,调动工程管护者的积极性。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九条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性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每半年将项目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汇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条 对弄虚作假或不按进度和质量要求施工、违规违纪使用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不再安排下年度项目。

第四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建立对项目测绘、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等专业机构的业绩考核、诚信考评等制度,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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