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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对弄虚作假或不按进度和质量要求施工、违规违纪使用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不再安排下年度项目。
第四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建立对项目测绘、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等专业机构的业绩考核、诚信考评等制度,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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