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薪金结算。
解聘程序
第三十六条因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达解聘程度或者是试用期被解聘的员工,用人部门应向人资部提交《解聘通知》,经过相关权限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员离职,特殊情况经过权限主管审批后特殊对待。
第三十七条被解聘人员的离职交接程序同辞职程序。
其他离职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员工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在一个月内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没有按时交接的员工,收入扣除不再发放。
第三十九条员工离职前工作交接必须由员工的上级主管或上级主管指定人员监交,交接记录要求书面化,由于交接不清楚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或为工作带来的不便,均由监交人和相应接收人共同负责。 第四十条员工离职时,部门主管要及时通知该员工业务关联系统,该系统应该全力配合该员工业务的清查工作,如果没有及时清查而造成损失,该系统主管负责。
第四十一条部门工作交接记录原件由本部门主管保存,复印件由工作接收人保存;特殊岗位的保密资料,原件要由责任副总保存,复印件由接收人保存。
第四十二条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离职员工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三条离职人员应于离职生效日当月内将本人档案、户口及其他一切人事关系从公司转出。逾期不到公司人事部办理相关转出手续者,本
人将负担离职后的一切相关管理费用,并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后果。自离职生效日后,公司将不负责任何保险及出具任何与调动档案等人事关系无关的证明。
第四十四条员工离职时公司可应要求向离职人员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四十五条辞职人员因为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公司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离职谈话
第四十六条所有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协同离职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与辞职人进行离职面谈。谈话应分别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2、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4、审查其劳动合同;
5、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6、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7、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8.、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9、了解辞职原因与动机。
填写《离职面谈表》,并将离职人员对公司的发展建议整理备案,放人力资源部存档。
工资福利结算
第四十七条离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离职生效日,特殊情况的由相关主管出具书面证明后再另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离职员工结算款项: 1、结算工资;
2、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3、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4、被解聘的正式员工的违约金、经济补偿金等。
5、特殊岗位离职人员在离职后被发现由于原工作失误而造成的后续经济损失,相关负责人向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证明后,可以在离职后从其个人收入中扣除,并及时电话通知到该离职人员。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的拟定和修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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