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管理制度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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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方煤矿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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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政发〔 〕1号
富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富源县地方煤矿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产煤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办、局:
<富源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富源县地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富源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规定>已经 12月15日富源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经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 源 县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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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富源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管制度 第一节 分片挂钩驻矿负责制度
第一条 县煤炭局和煤炭分局实行分片挂钩驻矿负责,分片挂钩人员每年调整1次,报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 县煤炭局党政主要领导对全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负责,每月定期对县局挂钩领导和分局局长履职情况进行抽查督查,抽查督查面不低于50%。
县煤炭局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各挂钩1个产煤镇,负责监督检查所挂钩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县煤炭局挂钩人员、煤炭分局领导、煤矿矿长严格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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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煤炭局安全检查组、技术检查组实行分组分片挂钩负责,每月定期对所挂片(镇)煤炭分局挂片领导、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煤炭分局实行分片挂钩负责,分局局长、安全副局长对辖区煤矿安全监管全面负责,其它领导挂片负责、安全技术人员分组挂矿负责、驻矿安全督查员驻矿盯守。
第四条 各产煤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煤矿安全检查,适时配合、参与上级安全检查督查。
第五条 各级监管人员必须对照危险源排查手册认真排查危险源,逐矿建立危险源数据库,落实监控责任人,对危险源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节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一条 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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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县煤炭局每月由主要领导组织召开1次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会,检查总结前次例会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及上阶段安全检查情况,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解决煤矿安全检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部署下阶段安全检查,每月向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1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三条 各产煤镇党委政府每月由主要领导主持召开1次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半年组织召开1次辖区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会议,学习贯彻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检查总结前次例会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和上阶段安全检查情况,逐矿收集汇总各级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并归类登记造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安排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每月向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1次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第四条 各煤炭分局每月召开1次安全生产检查会议,会议内容参照县局和镇政府会议执行,每月向县煤炭局和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1次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和县煤炭局会议确定事项由县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组督促检查,其它由本单位相应机构负责督促检查。
第三节 领导干部下井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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