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的产生与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原因: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普遍设立、货币关系与信用关系之广泛存在于经济和社会体系之中、经济发展中新的矛盾已经显现。 中央银行的产生的两天途径:一是由信誉好、实力强的大银行逐步发展演变而成,政府根据客观需要,不断赋予这家银行某些特权,从而使这家银行逐步具有了中央银行的某些性质并最终发展成为中央银行;二是由政府出面直接组建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的性质是指中央银行自身所具有的特有属性。中央银行是经营金融业务的特殊金融机构;也是管理金融事业的政府机构。 中央银行的职能: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即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成为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有些国家硬辅币的铸造与发行由财政部负责);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即其地位凌驾于其他一般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之上,对它们起制约和领带的作用,同时为它们提供各种服务,具体表现在集中存款准备金、充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组织及参与和管理全国的清算三个方面;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即中央银行是管理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具体表现在代理国库、代理政府债券发行、为政府融资、提供特定信贷支持、持有和管理国际储备、代表国家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项国际金融活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为政府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向社会公众发布经济金融信息。 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家建立单独的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这种类型又分为两种情况:、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我国)和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美国)。 复合式中央制度指国家不单独设立专司央行职能的机构,而由一家集央行与商行职能于一身的国家大银行兼行央行职能,如前苏联。 准中央银行制度指国家不设中央银行,而设立类似央行的金融管理机构执行部分央行职能,并授权若干商业银行也执行部分央行职能的央行制度,如我国的香港和新加坡等。 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指由若干国家联合组建一家中央银行,由其在成员国范围内行使全部或部分央行职能的央行制度,如欧洲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的资本组成类型:全部资本为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如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拥有部分股份与民间股份混合所有的中央银行如日本银行;全部股份非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如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无资本金的中央银行如韩国银行;资本为多国共有的中央银行如欧洲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的涵义: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中央银行与政府(国家行政当局)的关系上。相对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不是完全独立与政府之外的,不受政府约束,或凌驾于政府之上的独立性,而是指中央银行在政府或国家权力机构的调控和影响下的独立性,即指中央银行在政府或国家权力机构的的干预和指导下,根据国家总体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政策目标上的独立性,即其拥有政府财政政策目标的走向而自主决定货币政策目标的权利;政策手段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对各种货币政策手段的掌控程度;业务的独立性,是指其业务不受任何人和组织的干预,完全是中央银行自主的行为;法律的独立性,独立的中央银行法律;货币发行权的独立性,即根据本国经济制度制定具体的发行制度和政府原则,一旦建立,则不能向财政透支,不为财政长期融资,不能代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使其他职能,以保证货币发行权高度集中于中央银行;管理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相对的,作为国家重要的调控机关,其调控目标的确定和政策手段的运用,必然要以经济发展状况为基本依据,体现国家发展的根本要求,接受政府的监督和
管理,因此只能是相对独立性。
决定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主要因素:法律地位(最根本因素)、隶属关系、中央银行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和任期长短与权力大小、与财政部门的资金关系、收入来源及其影响。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模式: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或者议会负责,独立性较强,可以单独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政府不得对中央银行发布命令或指示。代表国家有德国、美国、瑞典、瑞士等; 中央银行名义隶属于财政部,独立性居中,在其国家银行立法中,一般规定政府可以对中央银行发布命令,监督其业务活动,并有权任免其主要负责人,其法律地位比直接对国会或者议会负责的中央银行要低一些。代表有英格兰银行、日本银行等; 中央银行隶属财政部,独立性较小,无论从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领导机制,还是在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都受到政府很大的影响。代表国家有意大利、法国、澳大利亚、韩国等。
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一般原则:最基本原则是服从于履行职责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即指中央银行的一切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不支付存款利息;资产具有最大的清偿性。
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权力是指法律赋予中央银行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可以行使的特殊权力。法定业务权力一般有以下几项:发布并履行与其职责相关的业务命令和规章制度的权力;决定货币供应量和基准利率的权力;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的权力;决定对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和方式的权力;灵活运用相关货币政策工具的权力;依据法律规定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权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范围: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其地位和职能具有特殊性,这也决定了其业务的特殊性。一般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范围主要是:货币发行和货币流通管理业务;存款准备金业务;为在中央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及贷款业务;在公开市场从事有价证券的买卖业务;经营黄金外汇及管理业务;经理国库业务;代理政府向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组织或协助组织金融机构间的清算业务,协调各种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对全国的金融活动进行统计调查与分析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规定定期予以公布;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相关监督管理;中央银行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和内部监督管理;法律允许的其他业务。 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限制 主要有以下几项:不得经营一般性银行业务或非银行金融业务;不得向任何个人、企业或单位提供担保,不得直接向他们发放贷款;不得直接从事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业务;不得从事不动产买卖业务;不得从事商业性证券投资业务;一般不得向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按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是否与货币资金的运动相关,一般可分为银行性业务和管理性业务两大类。银行性业务:包括,资产负债业务、支付清算业务
、经理国库业务、会计业务。管理性业务是中央银行作为一国最高金融管理当局为履行职责而从事的管理类业务。
国外资产:主要包括黄金储备、中央银行持有的可自由兑换外汇、地区货币合作基金、不可以自由兑换的外汇、国库中的外国资产和其他官方的国外资产、对外国政府和国外金融机构的贷款、未在别处列出的其他官方国外资产、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特别提款权持有额等。 国内资产:主要由中央银行对政府、金融机构和其他部门的债权构成,具体包括中央银行持有的国库券、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财政短期贷款、对国库的贷款和垫款或法律允许的透支额,对地方政府的贷款和垫款等,还包括中央银行的再贴现、贷款、回购协议以及中央银行对存款货币银行、非货币金融机构及特定机构和私人部门的债权等。
中央银行的存款一般可分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政府存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外国存款、特定机构和私人部门存款等几种。
中央银行存款业务的特点:存款原则具有特殊性、存款动机具有特殊性、存款对象具有特殊性、存款当事人关系具有特殊性。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根据宏观货币管理的需要,根据控制金融体系信贷额度的需要,以及维持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的需要,来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交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的比率和结构,并根据货币政策的变动对既定比率和结构进行调整,藉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存款货币银行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准备金。
准备金存款业务的基本内容 :规定存款准备金比率,亦即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规定可充当存款准备金的内容、确定存款准备金计提的基础 。
货币发行业务的含义:一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的发行库,通过各家商业银行的业务库流到社会;二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流出的数量和从流通中回笼的数量之差。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权是现代中央银行享有的基本特权。 货币发行的两种性质:经济发行,指中央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增加货币供应 ;财政发行,指因弥补国家财政赤字而进行的货币发行 。 货币发行渠道与程序 :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渠道是通过再贴现、贷款、购买证券、收购金银和外汇等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将货币注入流通,并通过同样的渠道反向组织货币的回笼。
货币发行的三大原则:垄断发行的原则,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必须高度集中在中央银行手里;信用保证原则,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必须要有一定的黄金或有价证券做担保,即建立一定的发行准备制度;适度弹性原则,指的是货币发行要有较大的伸缩性和灵活性。 货币发行准备的构成:现金准备,包括黄金、外汇等具有极强流动性的资产;证券准备,包括短期商业票据、财政短期国库券、政府公债券等等。 货币发行准备金的比率指一国货币发行准备中,现金准备与证券准备各占多少比例。
主要货币发行准备制度:弹性比例制度、保证准备制 、保证准备限额发行制、现金准备发行制 、比例准备制 发行中央银行债券:中央银行债券是为调节金融机构多余的流动性,而向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务凭证。 对外负债:主要包括从国外银行借款、对外国中央银行的负债、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在国外发行的中央银行债券等。 资本业务:中央银行的资本业务是中央银行筹集、维持和补充自有资本的业务。 再贴现和再贷款的特点和区别,共同特点: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是履行最后贷教人职能的具体手段;为商业银行办理再贴现和贷款是提供基础货币的重要渠道;再贴现率是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重要工具。区别:收回方式不同,再贴现到期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收回贷款,再贷款到期向央行归还贷款,收回抵押品;贷款的安全程度不同,对于抵押贷款,两者无区别,如果是信用贷款,再贷款可能收不回贷款,风险较大。
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包括:再贴现业务、再贷款业务、证券买卖业务、外汇储备资产业务、其他资产业务。
中央银行的再贴现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贴现业务所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中央银行据此以贴现方式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的业务。 再贴现业务开展的对象是指只有在中央银行开立了账户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才能够成为再贴现业务的对象。 再贴现票据的规定: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确有商品交易为基础的真实票据。 再贴现业务的申请和审查:商业银行必须以
已办理贴现的未到期的合法票据,即根据购销合同开具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申请再贴现;中央银行接受商业银行所提出的再贴现申请时,应审查票据的合理性和申请者资金营运状况,确定是否符合再贴现的条件。 再贴现利率:一般而言,再贴现利率不同于随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动的利率,它是一种官定利率,它是根据国家的信贷政策所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 再贴现额度的规定:为强化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配合,中央银行一般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总金额加以限制。 再贴现的收回 :再贴现的票据到期,中央银行通过票据交换和清算系统向承兑单位或承兑银行收回资金。
再贴现金额
再贴现实付金额=票据面额-贴息额
贴息额=票据面额×日贴现率×未到期天数 日贴现率=(年贴现率÷360)=(月贴现率÷30)
结算:指为实现因商品(服务)交易、金融活动、消费行为等引发的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而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 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指中央银行作为一国支付清算体系的参与者和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使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清偿和资金转移顺利完成,并维护支付系统的正常平稳运行,以保证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的业务。 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体系:是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及社会经济活动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综合安排,包括清算机构、支付系统、支付清算制度、同业间清算制度与操作等内容。 清算机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中介组织,在各国的支付清算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 支付系统是由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种综合金融安排,亦称清算系统。 支付清算制度是关于支付结算活动的规章政策、操作程序、实施范围与标准等的规定与安排。 同业间清算制度与操作是金融机构之间为实现客户委托办理业务和自身需要所进行的债权债务清偿和资金划转。 净额批量清算系统(差额清算):清算系统将在一定时点(通常为营业日结束时)上收到的各金融机构的转帐金额总数减去发出的转帐金额总数,得出净余额,即净结算头寸。 全额实时清算系统:支付系统对金融机构的每一笔转帐业务进行一一对应结算,而不是在指定时点进行总的借、贷方差额结算。按结算而不是在指定时点进行总的借、贷方净额结算。 按结算发生时间的不同,全额结算又分为:定时(延时)结算。支付结算集中在营业日系统运行期间的一个指定时刻,如这一时刻为日终,则称为日终结算。 实时(连续)结算。支付结算在营业日系统运行期间的任何时刻都可进行,支付指令随时发送随时处理,属于资金转账指令处理和资金结算同步、持续进行的实时全额结算。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服务的主要内容是组织票据交换、提供异地跨行清算服务、提供跨国清算服务
支付系统风险类型 信用风险:指在支付过程中,因一方拒绝或无力清偿债务而使另一方或其他当事者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可发生在交易或支付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流动性风险:指交易一方并未发生实质上的清偿危机,只是由于资金不能如期到位而造成不能按期履约支付(即延期支付),致使交易对方无法如期收到款项的风险。 系统风险:指在支付系统运行中,因某一参加者不能履行债务义务而造成其他参加者无法履约,从而使系统陷入整体性运行瘫痪的可能性。 法律风险:指关于支付系统及其参与者权利、义务、责任的法规不健全或不清晰,将可能引起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的法律纠纷的风险。 其他风险: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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