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文档
2、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
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 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
施和演练;
8、 中心、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 定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中心负责人、义务消防队成员和公司其他人
员的职责。
服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 服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 2、 发生火灾后应积极组织灭火工作和人员疏散工作; 服务中心消防安全专员职责:
3、 将消防工作与本部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4、 普及开展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及本服务中心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和规程; 5、 具体落实对服务中心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检查和维护保
养,确保其完整有效;
6、 定期开展消防检查,组织落实服务中心火灾隐患及整改工作;
.
精选文档
7、 定期向物业总经理及分管区域副总项目经理报告各服务中心消防安全情况,及
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物业公司辖区服务中心的实际情
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
物业公司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
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防雷、防静电);物业公司消防工作的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及部颁有关消防
规定的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已使用的工程和项目,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应当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
办部门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并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
1、 服务中心及办公楼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档案室、库房、食堂、智能化控制中心; 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
施,并制定本项目或场所灭火方案,做到定点、人人、定任务;
3、 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指定地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
.
精选文档
重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4、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
票制度(工作票格式或见公司《两票规范》) 第十八条
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管理
1、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办法处
理;
2、 尽可量把动火的范围和时间压缩到最低范围;
3、 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人员签发,必要时还要报当地公安机
关批准;
4、 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两份,一份由工作人员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若
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要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动火工作结束后应将所有工作票保存在安监部门,动火工作票的考核、评价与工作票相同; 5、 动火现场监护,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道现场检查防火
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是否合格(对于存在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场所),并在监护下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可明火作业;
6、 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员、义务消防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第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用动火
1、 油库位置及油车停靠区域; 2、 压力容器或管道为泄露前;
3、 存放易燃易爆危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4、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
精选文档
5、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或消险前;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电、气
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或人员应按照物业公司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再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出于正常状态。 严谨下列行为: 1、 占用疏散通道;
2、 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棚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 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消防安全疏散指
示遮挡、覆盖; 4、 其他影响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服务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生
产、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
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二十四条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现场的真
实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
.
精选文档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防火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条 保安室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
次。巡查内容应当包括: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的在岗情况;
6、 其它消防安全情况: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
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实施扑救; 7、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 火灾的隐患及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 安全疏散通道、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 重点各种人员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物资的防火安全
情况;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