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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1 18:49:52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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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两合公司)这一企业形态,将有限责任引入合伙机制,提供了融资渠道;与公司相比,又附带信用的吸引力,最适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领域。

我国最早的有限合伙:北京市政府2001年2月13日依据《中关村科技园条例》制定了《有限合伙管理办法》。 三、商合伙的价值

? 组建较为简单和容易;

? 扩大了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 ? 提高了经营水平与决策能力。 四、我国合伙企业制度 (一)普通合伙

1、设立:设立条件:

第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第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部分: (2)合伙企业的积累部分:

(3)合伙企业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 3、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 (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一,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

(3)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等: (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为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与其债权人和合伙企业的关系。 5、入伙与退伙

(1)入伙:入伙的条件 入伙的法律后果 变更登记 (2) 退伙:协议退伙

单方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

除名退伙: 退伙的后果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

1、定义: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

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2、特征

(1)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作价,并在企业登记事项中予以载明。)

(4)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

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例外情形:

T68)

4、表见普通合伙人: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5、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自己交易自由及其例外: (2)竞业自由及其例外: (3)出质自由及其例外: (5)对外转让份额自由: 6、合伙人责任性质的转换

(1)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一致同意 。 (2)身份变更,责任加重。 (四)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1、清算人的产生方式:

①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②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 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③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偿顺序:

? 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 剩余财产的分配: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作出决议;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实行一 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

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

?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破产制度

?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

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关于商法人的相关问题 一、商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2.特征:①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人格。

②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③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 ④法人应独立承担责任。

二、商法人的价值

1.优点:第一,商主体可以有效地积聚和利用人力财力物力资源;

第二,法人资格不受自然人生死影响,有永续性,可以经营长期性事业; 第三,投资者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而只承担最小的风险。

2.缺点:第一,受国家法律的严格干预,设立程序复杂;

第二,规模一般较大,缺乏灵活性;

第三,因法律干预,不能充分保持营业上的秘密。

第三节 商行为

一、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如无特别规定,商行为是商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营业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1.商人性 2.营利目的 3.营业行为;反复性、连续性、有计划性 思考题: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有何不同呢? Ps:其他各国对商行为的认识

1.法国学者认为:商行为是“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2.《德国商法典》第343条规定:“商行为是商人从事经营的全部行为。” 3.日本学者认为:确定商行为的标准应当兼采主观和客观。

4.《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商行为是“企业主(含小业主)以生产、交换或者提供服务为目的,从事有组织的职业经济活动的行为。”

结论: 现代社会不应固守单一的理论,而应该走向兼容,即应从行为主体、行为本身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结合起来确定。 二、商行为的范围

? 下列行为为商行为: ? 1.票据行为 ? 2.证券交易 ? 3.期货买卖 ? 4.交互计算 ? 5.商业特许合同 ? 6.特许经营合同

? 7.为营业而进行的租赁和融资租赁 ? 8.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经营行为 ? 9.网上交易行为

? 10.设立、终止企业的行为。

? 11.如无其他规定,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为商行为,双方的法律行为均适用商行为

的规定。

? 12.商人所进行的行为,如无相反证据,推定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三、商代理

(1)概念: 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2)主要特点:

1商人性:商法中的代理是专门从事各种商务代理活动的独立的职业代理商。 2代理权只能来源于委托

3职业性:是从事固定持续营业的职业代理商 4有偿性:布莱克布法官称为“抽佣商人”。

5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此外还不因企业所有人的死亡而使代理权终止。

(3)商事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佣金或者报酬请求权;合理费用或损失补偿请求权; 2. 义务:代理人注意义务;代理人忠实义务;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的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 2.特征

①商事登记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在于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②商事登记是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往往也由商事特别法以强制性条款规定。

③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公权权利的干预。是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二、商事登记的意义

1.使企业具有合法资格,确认能力。 2.便于国家对企业监督。

3.使利害关系人便于查知企业情况。

4.保障营利性主体营业活动的规范化实施。

概言之,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是商法交易安全原则的集中体现。 (一)、境外模式

行政机关模式:英美多采行政监督,登记机关为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模式:大陆法多采司法监督,登记机关为法院。 民间自治模式: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督结合模式(法国): 公司登记(行政机关)其他商事登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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