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2006]28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6.02.07 【实施日期】2006.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6年2月7日 银发[2006]2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或疑问,请向总行办公厅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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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一、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工作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中央银行管理体制,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履职水平。
三、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各单位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总行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工作职责五、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
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2 / 4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和金融资源配置战略;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经济调查和宏观经济分析预测;
(十三)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总部。上海总部是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履行相应职责。 七、根据国务院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八、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承办有关业务。
第三章 领导成员职责九、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行长、副行长、
纪委书记、行长助理。
十、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 3 / 4
副行长、纪委书记、行长助理协助行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行长委
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外事活动。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副书记、党委其他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委托副行长)召集和主持行长办公会议。中国人民银行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议或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紧急或重大突发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分管行领导及时进行协调处理,事后向行长报告。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出国、出差、休假期间,可指定一位副行长主持日常工作。 十三、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任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银行两位副行长兼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其产生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是货币政策委员会当然委员。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一位副行长、党委成员兼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主任(党委书记),负责上海总部的工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党委领导。
十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与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关系,由相应的行领导负责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业务分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事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行领导兼任,直属企业事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各直属企业的监督管理,并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出资人职责。
十六、根据需要,中国人民银行设立改革委员会、战略规划委员会、国际储备委员会、金融产品协调委员会、分支行工作协调委员会等协调机构,行领导兼任各委员会牵头人,组织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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