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完成后,将督办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章 督查组织形式
第三十条 县政府重要的综合性工作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抽调县监察局、考核办、统计局、电子政务办、广电局人员参与。
第三十一条 凡县 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提出督查计划,包括内容、路线、督查点、督查方式以及车辆安排等,并通知和召集督查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牵头督查落实。
第三十二条 凡县政府部门中心工作的督查事项,由有关业务部门制定督查计划自行组织督查,并向县政府督查室报告督查结果,县政府督查室可随机抽查并通报情况。 第七章 督查时限与要求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督查室代表县政府进行工作督促检查,各镇、政府各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包括电话和文字通知)后,除有规定时限外,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立即落实的事项,需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
第三十五条 全局性的督查工作,实行季度督查制。承办单位必须在每年的4月、7月、10月的5日和次年1月15
日前报告落实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和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承办单位必须在每周五和每月10日前及时报送。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各单位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会议要求办理。原则上从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各办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交办事项,承办单位按批示和交办要求及时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一时难以落实的事项,各承办单位要实行续报制度,直至事项落实。
第四十条 各承办部门应按规定要求积极办理督查事项,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四十一条 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办理的督查事项,主办部门应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办理,协办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和单位负责上报。 第四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书面材料做到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 第八章 督查结果运用
第四十三条 全局性或重大督查事项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一并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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