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部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及时掌握到期劳动合同信息,依法终止不适合企业发展人员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参照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及员工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公司决定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6),并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及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待岗
1、待岗类型划分 待岗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停薪待岗,指员工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同意其在一定时期内离开工作岗位,停发所有待遇,但仍然保留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形;另一类是待岗培训,指员工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考核不称职而由单位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离开原工作岗位,但仍然保留与原单位劳动关系,在此期间享受一定待遇,并参加单位安排的有关培训活动。
2、适用范围 (1)停薪待岗主要面向因个人原因需长期请假的合同制在册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员工不得申请停薪待岗,同时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应予解除: ①接受刑事处理的员工; ②在试用期或见习期内的; ③试用期间经考核,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 ④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待岗培训主要面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但未达到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员工或考核不称职、岗位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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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不足的合同制在册员工,单位可安排其待岗培训。有下列情形的,单位不得安排员工待岗培训: ①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②因工负伤,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在规定工伤医疗期内的; 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待岗期间待遇 (1)停薪待岗 ①停发所有工资、奖金,不再享受各类福利性待遇;停薪待岗期间若遇调资或工资制度改革,相关待遇届时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②停薪待岗人员须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资金的个人及单位部分均由员工本人承担。停薪待岗期间社保缴费基数按照员工办理停薪待岗前在职当月的缴费基数进行缴纳,续办下一期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员工停薪待岗期间,单位不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费用,也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③停薪待岗后,籍此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停薪待岗期间员工独立承担民事、刑事及经济责任。
④停薪待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⑤停薪待岗期间不享受本企业其他有关福利待遇。 ⑥停薪待岗后,相应职务随即解聘。
(2)待岗培训 ①待岗培训期间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标准为岗位基本工资标准的80%,不含其他津补贴及奖金;基本生活费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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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若不足扣本人每月社保、公积金、企业年金的,按与月扣缴费用总额持平计发。
②待岗培训期间若遇调资或工资制度改革,相关待遇届时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③社会保险的个人部分由待岗培训人员本人承担,单位部分由单位承担。
④待岗培训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⑤待岗培训后,相应职务随即解聘。
4、待岗人员管理 (1)待岗办理程序 ①停薪待岗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员工办理(续办)停薪待岗审批表》(见附件7),经所在部门(或中心)审批同意后,签订《员工停薪待岗协议书》(见附件8),协议一式三份,本人一份,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留存一份,入档一份。签订协议之前,申请停薪待岗的人员须一次性向公司财务部门缴清当期社保扣缴所需费用,由单位负责按月代缴,未缴清当期费用的,不予签订协议。
②待岗培训 由员工所在部门填写《员工待岗培训处理意见提请表》(见附件9),提出待岗培训处理意见,经所在部门(或中心)同意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向员工所在部门下达《员工待岗培训处理决定书》(见附件10),所在部门(或中心)负责告知员工。
(2)待岗期限 ①待岗期从《员工停薪待岗协议书》签订日和《待岗培训处理决定书》的下达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间待遇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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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以当月15日为基点,15日之前的待遇执行日期为当月1日,之后的为次月1日。
②申请停薪待岗的,每次申请期限为1年,到期后可续办,累计不超过10年。
③由单位安排待岗培训的,视具体情况,给予3个月至1年的待岗期;累计2次被单位安排待岗培训的,解除劳动关系。
④停薪待岗和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期间,可办理调出榆能化公司或辞职手续。
⑤停薪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出现双重劳动关系的,停薪待岗协议即时终止,劳动关系即时中止。
⑥停薪待岗人员待岗期满后一周内未到单位办理返岗或续办手续的,从待岗期限到达日次日起以旷工计。
(3)待岗人员归口管理和统计 待岗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在人力资源系统中,将停薪待岗人员在人力资源部单列统计。
(4)待岗培训人员管理 ①针对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期间,所在部门或中心将安排相关培训,帮助待岗培训人员提升岗位工作技能。
②待岗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未参加培训或违纪者将延长待岗期,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关系。
(5)待岗员工上岗 ①待岗人员待岗期满,可提出上岗申请,填写《员工待岗期满上岗审批表》(见附件11),经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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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同意后,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重新安排岗位,本部门(中心)岗位编制无空缺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在公司范围内协调安排,仍无空编的,续办停薪待岗手续;本人不符合所安排岗位任职条件的,公司有义务为员工重新安排岗位,仍不符合任职条件的,续办停薪待岗手续;不服从公司岗位安排的,解除劳动关系。
②停薪待岗人员上岗后,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
③停薪待岗人员待岗期满重新上岗的,执行3个月的试岗期,试岗期内,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新员工见习期标准,不享受奖金待遇,试岗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考核不合格的,公司有义务为待岗人员安排第二次工作机会,仍不能胜任者,解除劳动关系。
④停薪待岗人员待岗期满上岗后,不得再申请办理停薪待岗。
(四)离岗退养
1、离岗退养范围和条件 (1)离岗退养是指员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但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直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2)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 ①近5年在集团公司内部正常出勤且用工类型未发生改变的在岗合同制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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