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3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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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归档(移交)目录
廊 坊 市 建 设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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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 明
一、《建筑工程资料归档目录》是按照《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治理规程》(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DB13[J]35—2002)印制,统一到当地城建档案治理部门购买,不得复制和翻印。建筑工程资料归档范围和有用表式为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二、建筑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并按立卷要求归类,应齐全、准确、真实,有关责任方签字盖章。工程资料文本手工书写的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的,应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筑工程资料实行分级治理,并按本规程规定的保存单位和时刻进行保存。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的全过程治理工作,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工程档案记录整理专职人员应持证上岗。
1、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资料的形成、积存、立卷及归档工作。应按照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原件。
2、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工程资料的形成、积存、立卷及归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监理资料进行整理并审核签字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3、施工单位同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监督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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