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解程序
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提出与和解债权人达成了结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和解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一)和解申请与裁定
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必须提交相关证据,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二)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1.和解协议的成立 (1)要约:债务人发出要约
(2)承诺:出席会议债权人人头数过半+债权额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2.和解协议的生效
(1)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破产程序终结。 (2)法院不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宣告破产。 四、和解协议的执行
和解协议执行不属于和解程序。 五、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清理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于破产宣告之后,对全体债权人公平分配的程序。
(一)破产清算的申请与受理 债务人、债权人、清算组申请。 (二)破产宣告
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三)破产财产变价、分配 破产清偿顺序 (1)别除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第一顺序: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和养老医疗补偿金(董监高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顺序:前项之外的社会统筹保险费用和税款 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四)破产程序终结
连带责任存续: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第五章 票据法
* 复习指南
以票据权利的取得——内容——变动(票据行为)——消灭(付款、追索)为主线,结合票据的流程(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全面学习掌握票据的基本制度。
以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为指导,结合票据的抗辩全面理解掌握票据权利的行使和抗辩。
以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区分为主线,理解三大票据的区别。
* 知识框架 票据的基本概念: 票据法总论 票据权利: 票据的流程: 汇票: 票据法分论 本票: 支票: 有价证券——要式性、无因性、流通性、文义性、设权性 取得——内容——变动(票据行为)——消灭(付款、追索)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 出票——背书——保证——付款——追索 出票——背书——付款——追索 第一节 票据法总则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流通性、设权性 有价证券的概念:
有价证券是指具有财产价值得为交易客体之证券。即表明具有财产价值的私权,权利的变动依据证券才能进行。
票据属于有价证券,其表彰金钱债权,票据权利的变动依据票据进行(背书)。
1.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本票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只有银行本票。
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3.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包括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不能支取现金,只能转账)。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