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 鄂价工服规 [2012]14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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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2-09-0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 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管理办法》(建设部 149 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 311 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 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 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 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 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标准》(附件 1)。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率分 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 以基准价为基础, 在上下 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 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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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 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 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 ; 不按规 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 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 2012年 9 月 1 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 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 [2011]23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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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序 号 1 2
清 3
单 计
咨询项目
收费基数
500 万元以内 (含 500 万
元)
2.0 1.0
500-3000 万元
划分标准 ( 费率‰ )
3000-6000 万元
(含 6000 万元)
1.3 0.6
6000-10000 万 元(含 10000 万
元) 0.5 0.4
10000 万元
以上 0.2
1 、本表收费以
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核
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 1.2 0.5
概算价
4.5
3.5
2.5
计费。
概算价
0.8
0.2
单项工程为基数 ,
实行差额定率累进
说 明
(含 3000 万元)
1.7
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 概算价
控制价(标底价)编制 控制价
价 (标底价)
3.5 2.3 1.2 0.8 0.5
2 、表中“控制 价(标底价)、工
(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 控制价 (标底
⑴基本收费
送审工程造价 5.0 4.0 1.5 0.8 0.3
价)、工
⑵追加收费程结算审
核
工程预算、标底编制
4
额 工程预
计 ⑴基本收费算、结算、 价 ⑵追加收费标底审核 5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审减(增)额工程造价 送审工程造价审减(增)额工程造价
5.0 5.0
4.0 4.0
9.0 - 3 -
8%
1.5 1.5 8%
7.5 0.5 0.5
6.0 程结算审核”“工 程预算、结算、标 底审核项目的计” 费方式为⑴ ⑵。 +
3 、按基本收费
0.2 标准计费不足 3000 定
0.2
元的,按 3000 元计费。
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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