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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教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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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核发

精品资料

收集、利用、贮存、处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二)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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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2009年12月10日)。

第二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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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四)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环保厅审批颁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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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许可变更

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5.未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

(三)许可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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