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第六条 录用情形填报 各甄选主办部门于考试成绩评定后,应将各应 考人员成绩及录用情形填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第七条 录取通知 对于拟录取的人员,主办部门应通知申请部门填写 “新进人员试用申请及核定表”,大专毕业以上人员总经理核准,并列表 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 高中毕业程度以下 (除现场女性操作人员 及临时人员由经理核准外 )人员呈总经理核准后,即通知录取人员报到。备 取人员除以书面通知列为备取外,并说明遇有机会得依序通知前来递补。 对于未取人员除应将原书表返还外,并附通知委婉说明未录取原因。自登 报招考至通知前来报到的期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 报到应缴文件 新进人员报到时应填缴人事资料卡、 安全资料、 保证书、体格检验表、户口誉本及照片,并应缴验学历证书、退伍证、以 及其他经历证明文件。
第九条 试用 新进人员均应先行试用 40 天。试用期间应由各厂处参照 其专长及工作需要, 分别规定见习程序及训练方式, 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
第十条 训练计划 有关新进人员的训练计划规定另订。
第十一条 试用期满的考核 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后由各该负责指导人员 或主管于“新进人员用申请及核定表”详加考核 (大专以上人员应附实习报 告),并依第七条规定权限呈核,如确认其适才适所则予以正式任用,如确 认尚需延长试用得酌予延长,如确属不能胜任或经安全调查有不法情事者 即予辞退。
第十二条 处分规定 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如 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应即辞退。
第十三条 试用期间考勤规定 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其考勤规定如下:
(一)事假达 5 天者应即予辞退。 (二)病假达 7 天者应即予辞退或延长其试用
期间予以补足。 (三 )曾有旷职的记录或迟到三次者应即予辞退。 假
(四)公
依所需日数给假,其已试用期间予以保留,假满复职后予以接计。 他假比照人事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五)其
第十四条 停止试用或辞退 经停止试用或辞退者,仅付试用期间的薪 资不另支任何费用,亦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的待遇, 试用期间薪资依人事管理规则薪级表标准 核支,试用期间年资、考勤、奖惩均予并计。
第十六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 亦同。
新进人员任用细则
(一)员额申请:各部门如须增添人员,应将所需员额,条件以及需求 期限,填
具增用人员通知单呈准后交人事单位依限尽速办理,并设法于半 个月内完成为原则。
(二)征招:无论征招或介绍,必须先经人事单位面谈口试合格后,再 移申请单
位考试或试用,需考试者,应通知人事单位会同办理。
(三)新进人员经人事单位口试或会同考试后应将合格者呈请雇用,经 批准后方
可通知到职 (限月薪人员及技术性工员 )。
(四)报到:新进人员报到时应先缴验学历证件及离职证明,并缴交全
户户籍誊本, 1 寸半身照片三张,再填具人事调查基本资料卡一式二份, 保证书一份,
(经管财务者须殷实铺保 )保防联保切结一份,指模笔迹一份。
(五)考核:新进人员不论其为考取,介绍以及有无工作经验,均须先 经试用,并由主管 (用人单位 )考核一周,合则继续试用,不合者即予辞退。
(六 )试用及升正: 1.试用开始,职员先由所属单位主管引谒上级主管 及介绍
本单位同仁与有关单位工员则仅介绍本单位同仁。
2.试用期间月薪
者定为 40 天,日薪者定为 40 天,升正时间定为每月一日,凡试用 (月薪 ) 期满认为成绩合格者即与次月一日统一办理升正,其成绩较差者,可视情 形延长试用,最多以四个月为限,日薪者最多以 40 天为限,不理想者,即 予淘汰。其升正的计算如下例: 3 月 2 日到职,如果二个月升正则应于 9 月 1 日办升正手续, ( 日薪者亦依此办理 ) 。3.试用人员升正,必先经安全调 查办妥无问题方可,因安全调查延迁,凡已升正者如安全有问题者,即通 知离职,不予录用。
(七 )核薪: 1.核薪程序参照薪资表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2.员工
经试用后于每月 10 日及 25 日统一办理核薪手续,其于核薪前离职者按其 职等的最低试用薪计给。 3.采薪资保密制,薪资核定经人事单位登记后径 送财务部主管。
(八)员工升正后应即与公司签订合约,凡未签约者,其薪资仍按试用 计算, 并
须遵守下列原则。 1.员工升正于合约签订日期生效。 2.员工升正合 约签订后,服务未满一年,而故意旷职 (工 )离去,视为自请辞职,并以违 背聘雇合约第一条论。
(九)临时雇用人员另订办法。
(十 )本细则实施后无论升正员工的合约已签未签双方均应以此为据。 (十一 )本细则由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如有未 尽事宜得
随时呈请修正。
专业技术人员职位任用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使专业技术人员职位的任用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 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位设定 1.专业技工:同工务员。 2.专业技术员:同助理工程 师。 3.专业技师:同副工程师。
第三条 资格 (一 )专业技工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晋升为专 业技工:
1.担任同种专业技术工作的熟练工人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甲等 以上。 2.参加本企业
专业技工检定合格或取得国家乙种相同性质技术检定 合格者。 3.经直属科长推荐者。
(二 )专业技术员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 可晋升为专业技术员: 1 担任专业技工
员或工务员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 甲等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术员检定合格或取得国家甲种相同性质技 术检定合格者。 3.经直属厂处长推荐者。 (三 )专业技师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 件者,得晋升为专业技师: 1.担任专业技术员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甲等 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师检定合格者。 3.经直属经理推荐者。 (四)新 进人员具有专精熟练的特殊技术者可比照公司内相同技术及资格的人员核 定其职位。 第四条 限制 (一 )任用专业技术人员职位者,不得同时任用于其他职称。
(二 )从业人员在年度内受记过的处分而未抵消或上年度考绩在乙等以下
者,本年不得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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