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房地产业务的市场竞争优势。
第四章 项目追踪和甄选
第十二条 局建立房地产项目信息预报制度,房地产公司应按照年度预算、区域准入和合作开发等原则,认真抓好新项目的追踪工作,对房地产项目信息进行整理、筛选,确定重点追踪项目,于每月20日前向投资发展部上报项目追踪信息。
第十三条 房地产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项目筛选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构建科学完善的项目筛选评价体系,抓好项目的初选和立项工作。
第十四条 房地产公司应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追踪,对拟开发项目进行全面考察,建立科学的项目立项评审机制,由房地产公司对拟开发项目进行立项,并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指引》(参见附件1)的要求,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评价主要指标:销售收入净利润率不低于10%,全投资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12%,自有资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16%。
第五章 项目评审和决策
第十六条 房地产公司应建立健全房地产项目评估决策体系,规范房地产项目决策审批流程。房地产公司在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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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决策通过后报局按照投资项目决策流程逐级申报。
第十七条 开发过程中如涉及重大资产交易、股权交易等重大事项的应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挂牌交易,并按国资委、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房地产公司上报的房地产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的内容根据项目的不同有所侧重,涉及的主要内容如下: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及市场定位、经济评价、资金解决方案、运作模式及条款、风险控制等方面。如项目涉及重大运作难点和风险因素,投资发展部将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复杂程度,项目评审采取局内部专家和相关部门联合评审、委托外部专业机构或专家评审等形式。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评审后,投资发展部根据评审意见修订后形成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局总经理办公会提交项目议案,局总经理办公会在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超出决策权限范围的,按程序提交局董事会审批。超出局决策范围的,按决策流程由局向股份公司申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决策审批通过的项目,房地产公司应严格按照决议内容执行,具体实施与决议内容发生以下情形时:用地面积偏差超过10%、容积率偏差超过10%、收购项目股权比例发生变动、购地价格超出决策授权价,房地产公司应按程序重新上报局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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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统计及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局对已开发房地产项目实行统计快报制度,房地产公司应按《房地产统计报表》(见附件2)的要求,于每月25日前向局投资部上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月报表,每季度后15日内上报房地产开发项目季报表及企业季报表。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房地产公司应指定专业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房地产报表统计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稳定。
第二十四条 经局决策的项目,房地产公司应严格按照决议内容执行,积极跟踪、大力推进,并在项目审议通过后每季度后10日内向投资发展部反馈项目推进情况,其中涉及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土地(项目)“招拍挂”取得、项目因故中止等重大事件,房地产公司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局投资发展部上报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公司取得开发项目后,应于签署《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股权收购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的基本信息及相关文件电子扫描版报局投资发展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应加强与局投资发展部的联系,及时反馈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竣工时间、开盘情况、销售情况、市场反应和评价等情况。
第七章 项目融资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公司应加快房地产融资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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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筹措项目开发的后续资金,构建科学完善的融资体系,充分发挥资金杠杆作用,减轻局资金压力。
第二十八条 在执行局批复的房地产开发年度投资预算过程中,鼓励房地产公司实施以项目为主体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等融资模式,构建以项目开发贷款为主体,信托、基金、股权合作等其他多种融资方式补充的融资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金,为局房地产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局大力推行房地产物资集中采购,设计、监理、建安工程统一招标,有效提升项目的盈利空间。为调动开发各方积极性,投资发展部在材料采购和建安工程的招标上积极协调,发挥各方区域优势;在同等条件下,参与项目开发的房地产公司享有工程施工优先权。
第三十条 为提高经济效益,监控项目开发实施状况,投资发展部根据投资完成及销售情况对房地产公司的开发项目开展中期评估和终结预评估。
第三十一条 投资发展部每年年初确定当年需进行中期评估和终结预评估项目,房地产公司应根据中期评估及终结预评估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投资发展部配合局审计部做好已完房地产项目的后评价工作,房地产公司应根据后评价工作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为便于局掌握全公司房地产业务经营状况,投资发展部每半年向局报告全局房地产业务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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