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公安局全员考核实施办法(2021)
各县公安局、分局,市局各部门:
为规范全员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进一步凝心聚力、激励斗志,切实加强新时代淮安公安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淮安市公安局全员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落实。
特此通知。
淮安市公安局
2021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公安局全员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更精准地评价部门和民警工作质态,切实加强新时代淮安公安工作,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江苏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苏组通〔2019〕92号)、《关于加强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实施办法》(淮组通(2016)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员考核工作在市局党委领导下,按照“一把尺子量到底”原则,坚持统一标准,全员量化排序。
第三条 全员考核工作借助全员考核平台开展,部分定量的指标数据原则上依托相关系统进行自动抽取。
第四条 全员考核的范围与对象为市区公安机关所有在编在职民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局成立全员考核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政治部(以下简称“全员考核办”),由市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兼任全员考核办主任。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推动和督导。
第六条 各县级公安机关可参照该办法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机构,推动考核体系“全覆盖”,不断提升队伍管理能力水平。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以百分制形式开展,内容为干部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表现情况,包括共性考核指标和个性考核指标。
第八条 全员考核办制定共性考核指标,总分40分,包括党的建设、警令贯彻、执法能力、实战练兵、内务管理、警容风纪、廉洁自律等7大类,实行扣分制考核(见附件1)。
第九条 各部门围绕各自业务情况,分别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案,灵活设置个性考核指标,明确评分细则,总分60分。此外,可增设加扣分项,加扣分上限不超过20分。
第十条 对市局各部门主官的考核,与省厅、市局对部门的考核结果挂钩,考核内容因时调整。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遵循“下考一级”原则,其中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全员考核办考核,其他民警由所在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各部门自行制定考核方案,报全员考核办审核。考核方案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要实事求是开展考核工作,不能“打和牌”,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三条 考核以月为周期。考核结果实行“按月公示”制度,接受民警的监督,经在本单位公示无异后,于每月5号前向市局政治部报送《民警全员考核结果公示表》(见附件2)。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全员考核平台民警的本年度(连续6个月以上)考核结果总分排名位于本单位后进(一般指后三分之一),无特殊情况的,原则上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五条 全员考核平台民警的本年度(连续6个月以上)考核结果总分排名位于本单位末位的,不得立功受奖,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晋升上一级警员职级。
第十六条 全员考核结果与民警部分经济待遇挂钩,该部分经济待遇在部门内实行二次分配。
(一)将民警工资中710元/月的加班补贴作为考核基数,根据当月全员考核结果确定每人发放金额。各县(区)公安机关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情况提高考核基数。
(二)各部门主官按所在考核单元的全员考核结果确定发放金额。
(三)借用、援疆、扶贫、挂职锻炼等人员不纳入原部门考核范围,经实际工作单位认定正常履职的,该时间段内原则上按考核基数发放。
(四)调进(出)、辞职(退)等人员,依据考核实际得分发放。
(五)正在处分期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细化实施步骤,严格工作纪律,确保考出实效。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全员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按照规定开展考核,落实好结果运用相关政策。未落实以上要求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考核平台“部门主官考核单元”中对其考核结果评定为末位。
第十八条 政工、纪检、督察、大数据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员考核平台运行和考核金额计算、发放情况检查,对虚报瞒报等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复议机制,不断规范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全员考核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共性考核指标(40分)
一、党的建设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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