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开卷)判断题 习题一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确定即构成要约【 】
2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仅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惯例【 】
3关贸总协定1994是与【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平行的多边贸易协议【 】 4.国际逃税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
5.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统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国际重复征税【 】 6若卖方采取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基本上采用光票托收【 】
7根据【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定,该【公约】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
1.错,同时要表明提议人有在其建议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方构成要约。 2.错,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国内立法等。
3.错,反补贴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是对《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规定的具体化。 反倾销协议(Anti-dumping Agreement),即《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1994),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 4.对,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逃税属于违法行为。 5.对
6.错,货款主要是跟单托收。光票托收(CLEANBILLFORCOLLECTION),是指卖方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一般来讲,光票托收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
7.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习题二
习题三
习题四
论述题 公司法
1、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第一,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方面的特殊规定。
(1)在设立方式上,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可采取两种方式,即投资设立方式和国有企业改建设立方式。
(2)在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只能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而不需要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其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往往有特殊要求;公司章程的制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 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另一种是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在设立程序上,其特殊之处主要在于首先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投资或改建的决定。
(3)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适用范围方面,我国《公司法》对其有特殊规定,即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第二,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制度方面的特殊规定。
(1)由于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因此不设股东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代表股东行使权利,对公司的重大问题作出最终决定。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必须设董事会。董事会除了行使《公司法》关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还可以授权其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同时,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设置职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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