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
(4)国有独资公司要实行民主管理。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的企业,为了保证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三, 国有独资公司资产转让方面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未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规定,而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问题 。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 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2、公司资本原则 (可能性不大)
答: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为资本法定原则,是指公司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其数额,由股东认足并按期缴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若发行股份,则必须依法履行增资程序、修改章程。
其基本含义有: ①公司资本必须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并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②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资本必须由股东认足,按期缴纳;③出资方式具有法定性。
(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应当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即在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经常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 体现:①禁止股东退股、抽逃出资;②不得折价发行公司股份;③对非货币出资的条件予以限制;④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⑤禁止回购公司自身的股份、禁止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⑥没有盈利不得分配公司股利。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已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A.资本三原则的制度设计不符合交易自由原则,有悖于公司自治的理念 B.公司资本三原则不符合交易效率原则,有悖于促成交易的理念
C.资本三原则以抽象的资本信用为理论基础,难以实现其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
交易安全的立法目标。
3、试论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
答案要点:
我国公司法大胆借鉴别国立法经验同时,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国情和现实条件,形成了一些特色:
1、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包括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等。
2、选择了两种公司形态,考虑到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可通过合伙企业法规范,只规定了世界上最成熟的且被普遍用的公司形态,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为了有效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对于股份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和上市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4、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只限于国有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5、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统一的法定清算程序,清算时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等。 6、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公司法对违反公司法律的责任作了专章规定,责任主体涉及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等。
7、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如国有企业改建,国有资产的管理等
4、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答案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特点:(1) 人资两合性;(2) 封闭性;(3) 设立程序简单;(4)组织设置灵活;(5)股东参加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特点:(1) 具有最典型的资合性质;(2) 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但无最高限额;(4)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5)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6) 具有开放性。
5、试论董事的民事责任。
答:董事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三个方面。就公司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而言,董事的民事责任应予特别关注。
一般来说,董事承担民事责任有四个要件:(1)对公司或股东负有义务;(2)有违反义务的主观过错行为;(3)对公司造成了损害;(4)不属于股东会可豁免的范围。 董事的民事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
董事对公司的责任。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建立在信赖关系的基础之上的,董事管理公司事务,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以及对公司的忠诚为其行为之自律要求,同时应遵守法律、章程及股东会的决议。否则,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一般来说,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董事参与董事会决议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2)董事违反董事会合法、有效的决议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3)董事越权行为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4)董事违
反竞业禁止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产生的民事责任。5)董事对其在管理公司事务中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对于董事滥用权力致使第三人(包括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遭受损害的行为,董事应承担责任。然而,我国公司立法没有关于董事对第三人的规定。排除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不利于规范董事的行为,不利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因此,我国公司立法在当作适当修改明确董事对第三人应负的民事责任,使董事的民事责任体系化、规范化、完整化,以便切实保护公司、债权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6、试论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
答:公司债债权人属于对公司拥有一定数额的债权、有权在该债权到期时请求公司偿还本息的债权人。公司债债权人的基本权利,是就所认购的公司享有本金偿还请求权和利息支付请求权。此外,由于公司债是表现为公司债券的证券性权利,因而,公司债债权人有权自由转让公司债,或者以公司债为标的,设定权利质押。就公司债债权人整体来说,是一类特殊的债权人,具有着特殊的地位。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公司债债权人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各个公司债债权人有着共同的债务人即发债公司,并且就同一的公司债适用同一的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及利率,享有同等的权利,因而,各公司债债权人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2)公司债债权人具有权散的团体性。利益上的一致性,使全体公司债债权人能够形成类似于股东的利益共同体。(3)公司债债权人具有行为上的统一性。
鉴于公司债债权人所具有的上述特殊性,对于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就需要有特别的法律措施。然而目前,在我国公司法中,尚未对有关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从国外立法来看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措施有两方面: (1)设置公司债管理人
公司债管理人是为保护公司债债权人的利益,而由法律规定设置的全体公司债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在通常情况下,仅限于银行、信托公司或者其他经许可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才能作为公司债管理人,承担相应的管理任务。公司债管理人对全体公司债债权人,负有公平、诚实管理公司债的义务,同时也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公司债管理人怠于执行其职务,对公司债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设置公司债债权人会议
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公司债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合议机关,是对与公司债债权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依公司债债权人的综合意志作出决定的机构。通过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公司债债权人可以就有关公司的事项,形成共同意志,采取必要的处置,从
而维护公司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同时,对于发债公司来说,也可以就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避免与每个公司债债权人个别解决问题而发生的麻烦。
7、试比较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异同。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在法律上的含义主要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共同点在于,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都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且董事会的人数、任期、职权大体相同。 区别在于:
1.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为决策机构,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决策的权利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行使,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一部分股东会的职权。
2.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股东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则需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法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办理审批及财产权转移手续。 3.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根据股权分配或选举产生,国有独资介司的董事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委派或更换,且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4. 一 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产品责任法
1、试比较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
2. 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 3. 归责原则不同。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4. 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5.免责条件不同。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人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6. 产生时间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7. 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 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 8. 诉讼时效不同。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 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试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发展阶段。
答:产品责任法最早来自于买卖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合同法的性质。产品质量的担保责任是确定产品制造商和其他提供者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现代经济中,一件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再到消费,经历了一系列极为复杂的环节,一旦发生产品责任事故,在受害人与责任人之间很难找到直接的合同关系;此外,信息不对等、实力不均等客观因素,也决定了产品责任法不能够停留在合同法阶段,因此就将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从合同责任上升到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是以过失为归责原则,原告对于被告疏忽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原告要证明被告的过错是非常困难的,也就是一般侵权责任仍然无法满足充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需要。为了进一步保证产品质量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严格责任原则逐渐被确立为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也就是说不需要考虑生产者的主观过错,而以法定形式强制规定了只要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损害后果,生产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题 合同法
【案例1】A公司与B公司销售部订立一份化肥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B公司销售部负责供应A公司化肥20吨,并且规定了交货日期和方式,A公司应当预付定金20万。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B公司销售部未能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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