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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程三方合同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8/26 13:45:1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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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托监理单位

甲方授权范围:在本合同范围内,按国家监理条例及甲方要求对本工程实行工程质量,材料质量,工期进行全过程监理;负责召集定期工地例会。需要取得甲方批准才能行使下列职权:经济签证及付款证书。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 2. 甲方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如甲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总包方及分包方,其后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3. 总包方派驻的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4. 分包方派驻的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第十二条 验收

分包方将严格按照图纸设计要求、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进行施工。凡是分包方负责施工的工程,由总包方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工作,并通知甲方参与验收。

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措施,并密切配合、服从总包方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以一流的施工,创一流的质量。

第十三条 暂停施工

总包方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通知分包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方按总包方要求停工并保护好已完工程。分包方实施总包方处理意见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总包方提出复工要求,经总包方批准后继续施工。如果总包方未在四十八小时内答复,分包方可自行复工。若由于分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并且工期不予顺延,若非分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总包方承担分包方的经济损失,同时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

1. 工程进度:分包方须按照总包方的网络进度编制本工程各系统的进度计划,

报甲方、监理及总包方批准后执行。

2. 分包方依据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有步骤的安排施工程序,保证完成单

位时间内的工作量,由于分包方自身原因,无法如期按合同工期完工的,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天处以罚款。

3. 进场后20天内,分包方须向监理工程师和总包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工程详细

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

4. 总包方和监理在收到分包方的总进度计划后,应于三天内提出修改意见,

分包方应在三日内予以修改并报总包方和监理批准。

5. 在本合同确定的开工日期前七天,分包方应向总包方和监理提交开工日所

属月份的月进度计划,并于下一个月开始前七天,向总包方和监理提交下月进度计划。

6. 分包方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总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

方和监理对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于上述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方应按总包方和监理的有权提出改进措施,并报总包方和监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检查和返工

分包方按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及总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总包方、监理、甲方及政府质监部门派出人员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 验收标准:现行国家及北京市规范、政符有关规定、施工图纸、设计变更。 2. 工程达到中间验收或覆盖条件,需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及总包方要求进行工

序检查。分包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总包及监理。经验收合格后即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3. 若在分包方已施工完毕的楼层,其它装饰单位需要进行施工时,总包方应

组织甲方、监理、其它装饰单位和分包方一起进行中间过程的验收,并让

其他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

1. 工程完工后,分包方通过自检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应于竣工验

收前十五天向监理及总包方提供二套完整资料和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由甲方组织、总包方、监理、设计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幕墙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单。同时,幕墙工程移交甲方管理。 2. 竣工日期的认定:以幕墙子分部工程四方验收合格为准。

第十八条 现场签证、设计变更

1. 施工过程中分包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分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

的费用和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分包方承担,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2. 分包方在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

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总包方和监理同意后方可调整单价。

第十九条 工程量确认及工程进度款支付要求

1. 分包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已完工程预算报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业

主代表)在三日内审核完毕。 2. 甲方于每月末支付本月工程进度款;

3. 甲方、监理和总包方需及时确认变更洽商,变更洽商所涉及的工程款也需

按月支付。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办法

1. 价款结算:按招标文件及分包方投标承诺书进行结算。

2. 竣工结算要求:分包方应向及时甲方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结

算资料后14天内给予确认。

3、 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甲方应向分包支付合同工程款的30%;以后每月按期支付进度款的55%;幕墙大面完成支付到合同价的90%;工程结

算完成,支付到结算款的97%,余款在一年保修期结束后付清。

第二十一条 材料设备供应

1.材料设备供应方式:材料全部由分包方根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施工图纸、现行规范,质量标准及甲方认可的样品采购。

2.材料封样:包括玻璃、铝型材、胶、开启扇连接件及五金件、花岗石样品。

第二十二条 工程分包

合同约定由分包方施工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及总包方同意,分包方不得将工程再次分包给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交换时限

1.甲方、总包、分包三方在合同执行中,凡涉及到有争议的事件时,最迟应事件发生后十天之内互相交递文件,由各方人员签收,逾期被认为放弃权力。 2.若事件正在继续延续无法形成最终文件时,三方应将各自的观点,要求,在事件发生后十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它各方,以此备案。

第二十四条 保修责任

1.分包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分包方投标书中的承诺,对交付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证在保修期内有缺陷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负责修理或更换。

第二十五条 安全施工

1.甲方、总包、分包三方共同执行《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7号令)。 2.甲方、总包、分包三方共同执行京建施法字(1999)1号文《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补充标准》。

3.分包方应严格执行(91)京建施工字第124、125、126、1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4.分包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

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责任。 5.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分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总包方和监理,分包方应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分包方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垃圾必须装运至建筑垃圾场地,由总包方解决。 8.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

9.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带安全帽及胸卡、标志牌,发现一个次未佩带者处以罚款50元。

10. 分包方施工人员不得有打架斗殴、偷窃行为,如有发现总包方有权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 1. 2.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不可抗力因素出现,分包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总包方通报受灾,在上述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总包方报告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若灾害呈间歇形式继续发生,分包方应每隔三天向总包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接到灾害结束。

第二十七条 保险

由甲方统一办理建筑施工一切险。

第二十八条 工程售后服务 1.

工程资料:本工程竣工后,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供3套完整的竣工图纸及所有的竣工资料文件。 2. 3.

免费质保期:本工程的免费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定期回访及定期维护保养:质保期内分包方将采用定期电话、信函和实地回访等方式,对整个工程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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