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分析及其风险防范
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的结算工具。由于国际买卖环境的复杂性,买卖双方所面临的风险加大。在贸易实践中,信用证便应运而生,它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对买卖双方都比较有保障,据国际商会统计,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的贸易,占日常世界贸易的70%以上。在《UCP6OO》境下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理论上这对卖方及时收款有一定的保障。但是,在现实的信用证条款中“软条款”(Soft Clause)的出现却使得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变成了一纸空文,对卖方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信用证是单纯的单据交易,卖方只有提交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单据才可以得到银行的支付。而在信用证“软条款”的做法中买方设法在信用证的条款中设置障碍,使卖方无法提交相应的单据,从而达到拒付的目的。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总体上保持着稳定和迅速发展的状态。但是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也是一个不争事实。随着我国对外出口量和对外贸易中有关软条款案例的增加,国家对于信用证软条款也日益重视起来,经历了从司法空白到有个别判例出现的过程。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采用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方法,从不同角度对信用证软条款进行分析得出了: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定性应该站在全面和主客观相结合的立场上;信用证软条款的效力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而不是一板子拍死;同时在国际信用证实践中,出口商和银行对于信用证
中的软条款应当协同合作积极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化。
一、概述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内涵
对于信用证软条款的见解,尽管出发点各不相同,但是可以明确的是,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单方面被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所控制,从而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地位的条款。而一旦信用证中存在软条款,即使受益人完全履行了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也往往难以取得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相应地也就不能保证向银行提交合格单据而收到货款。因此不论什么样的信用证软条款对于受益人而言都是具有一定风险的。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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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式不一、无固定模式
信用证软条款有的是在信用证生效的环节上设置障碍如:THIS DOCUMENTARY CREDIT WILL BE COME EFFECTIVE PROVIDED YOU RECEIVED THE AUTHORIZATION(本信用证在你收到授权书后方能生效)而有的则是在单据获得上附加苛刻的条件如:INVOICE AND CERTIFICATE OF ORIGIN MUST BE LEAGLIZED BY AN XXX EMBASSY OR CONSULAR IN THE CITY OF EXPORT IF AVAILABLE(发票和原产地证必须由驻在出口地的该国领事签证)同时有些则故意在信用证各条款间设置互相矛盾的条款,使得受益人无法做到单单相符。
2.设置主体为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
一般情况下,设置软条款的主体是开证申请人。由于UCP主要是保障受益人能够顺利结汇的一项国际惯例,根据其相关规定,只要受益人提交了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就可以顺利结汇,但UCP对银行有免责条款,银行对这些单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是不负责的,因此开证申请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就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软条款”。然而有时则是开征申请人和开证行串通好,合伙骗取受益人所缴纳的预付金等,此时银行是负有付款责任的。
3.增加受益人负担
信用证软条款往往会免除银行的担保责任,将银行信用转变为商业信用,这样就增加了受益人收回货款的风险;同时信用证软条款往往会加列一些受益人无法或难以做到的条款如:“兑付单据中要有XX国大使签字的原产地证明”等,这些条款通常会加大了受益人的负担,甚至使受益人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
4.易导致受益人结汇困难
国际商会出版的UCP600没有对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进行限制,这就使得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并不违反UCP600的相关规定,而银行只是负责审核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对其中的“软条款”并不过问。这就使得受益人在进行交单结汇时面临单证可能不符的情况,而造成受益人结汇困难。
(三)信用证软条款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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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软条款的分类缺乏统一的标准,所以类型也多有不同。本文主要从信用证申请人的主观目的进行分类,按此标准信用证“软条款”可分为以下三类:(1)出于诈骗目的的信用证软条款:该种信用证中的金额较大,且交易的利润较高,对被诈骗公司有极强的诱惑性。信用证中的货物一般为大宗商品,往往会要求受益人交付一定的履约金或开证保证金;(2)开证申请人想完全掌握信用证主动权的软条款:此种情况一般是开证申请人为中间商,此时开证申请人要控制货源,同时可能无法及时联系好下家客户或担心下家客户临时毁约,因此在信用证中规定了软条款以便自己灵活掌握。如果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便可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免除自己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3)开证申请人为了合理控制货物质量而开立的软条款:此类软条款是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了在货物质量和交货时间上限制卖方,防范自己受骗,然而这种条款同样会使受益人受制于人。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成因分析
如果说信用证是商业天才的产物,那么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可认为是天才的产物,尽管其中有些许的无奈与不甘,从其产生的来源上分析则有着多方面的原因,经过归纳总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本身缺陷的内部原因;国际贸易大环境的外部原因;目前相关责任划分不明确的法律原因。
(一)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内部原因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的快捷性和安全性已经得到世界公认,但它也有自己的缺陷。这里所说的缺陷,并不是指信用证基本原则有根本性的缺陷,而是指它在规范信用证软条款的问题上有漏洞。作为信用证赖以存在的基本原则“独立抽象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信用证业务正常运作的基石,而软条款产生的内部原因就源于这两个原则。
尽管有的学者认为“信用证制度对买卖双方的安全保障是一视同仁的”,但是这种观点并没有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当前较为公认的观点认为,银行通过信用证给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带来的利益并不是均衡的,相对而言受益人从中获得的利益更大。尽管信用证具备安全保障和融资两项功能,但是信用证产生的初衷是为了消除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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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分析及其风险防范
了消除卖方发货后收不到货款的担心而出现的,使用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最强有力的理由是避免卖方在货物交付后出现的收款障碍。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保护的主要是卖方,而对买方的保护比较而言则显得很不充分。主要是买方在开出信用证后,在卖方获得支付之前,难以了解货物的实际情况。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使得买方试图寻求有利于保护自己交易安全的措施,从而为信用证“软条款”的出现提供了助力。
正如上文述及,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制度的基石。从1995年修订的《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到国际商会2007年最新修订的UCP600再到各国的司法判例,都是支持该项原则。作为该项基础性原则的延伸,严格相符原则是独立抽象性原则得以具体实施的体现,是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在使用信用证的交易中,银行唯一所关注的是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的交单义务,而对其在基础交易合同中的交货义务是否履行则在所不问。这样一种支付环节独立于基础合同履行环节的制度不仅保证了银行在付款时的独立地位,而且也极大地保障了卖方货款的安全。而作为交易的另一方当事人买方在付款之后所得到的只是一大堆表面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而这些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是否符合基础合同的约定甚至于是否存在都要打个大大的问号。正如有人所认为的那样“信用证利益的天平是倾向于卖方的”。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在对善意的受益人提供有效的付款保障时,在客观方面也使得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平等地位无形间被拖动出了应有的轨道。这种内在缺陷是信用证软条款出现的根本性原因。
(二)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外部原因
伴随着信用证的产生和发展,软条款问题所产生的危害己经为各国所熟知,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直到今天,仍然有很多出口商还是难以摆脱信用证软条款“陷阱”,这其中也有很多的外部原因。
1.出口商方面
(1)接受软条款的出口商往往在出口贸易中的某个方面处于劣势,要么是急于出口,要么是竞争对手众多,于是被迫降低条件、放弃原则,最终接受软条款,这样就造成了信用证中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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