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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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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88]交公路字201号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已被《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8.01.26 【实施日期】1998.08.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

(1988年1月26日 (88)交公路字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海南建省筹备组: 为适应公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出新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现随文发给你们,于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以上两个规则中有关运输费用部分,已商得国家物价局同意。交通部一九八○年颁发的《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一九七二年颁发的《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同时废止。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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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旅客运输的组织管理,明确经营者与旅客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满足人民群众的旅行需要,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公路运输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从事营业性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行包运输、客运服务(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旅客,均须遵守本规则。

汽车与其他旅客运输方式实行联运,除另有规定者外,汽车客运部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汽车客运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和有关规章,实行责任运输制度,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第二章 汽车客运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经营者

第四条 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合法资格后方准予参加营业性汽车客运。

第五条 汽车客运的站方应积极组织客源,做好站务工作;运方应根据客流及其变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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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及时提供完好车辆。站、运双方必须密切配合,科学安排班次,合理调派车辆,提

供优质服务,维护运输秩序,共同做好旅客运输工作。

第二节 客车

第六条 营运客车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审验合格;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制动、转向系统以及灯光、喇叭、刮水器齐全有效;保持车容整洁卫生;门窗、座椅、行李架(仓)、绳网、雨布符合使用要求;车内备有票价表和旅客意见簿;车外装置与营运方式、种类相符的标志,客运班车悬挂班车线路牌,旅游车悬挂旅游车标志牌,出租车安装出租标志灯。

第七条 营运客车分普通客车、中级客车、高级客车三类。每类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普通客车是指无特殊舒适装备或车内设置分隔货仓的客车。

中级客车是指比同类普通客车座位减少,舒适性提高,备有宽、软座椅,寒冷地区有暖气设备的客车。

高级客车是指舒适性高,密封性好,具有高级软座椅、空调等设备的客车。 小型客车是指横排最多只能装置3个座位,座位总数为15座及以下的客车(包括轿车)。

中型客车是指横排(包括通道的可折式座椅)最多只能装置4个座位,座位总数为16至30座的客车。

大型客车是指横排(不包括通道)可以装置4个及4个以上座位,且座位总数为31座及以上的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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