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侦查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1 16:15:2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侦查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1.关于侦查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31题—单选) A.强制猥亵案,让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 B.盗窃案,让犯罪嫌疑人到现场辨认藏匿赃物的房屋 C.故意伤害案,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对凶器进行辨认 D.刑讯逼供案,让被害人在4张照片中辨认犯罪嫌疑人 【答案】B

【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第24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高检规则》第257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据上述规定,辨认的主体有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辨认的对象有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认对象中没有被害人。尤其是在强制猥亵案件中,出于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的需要,更不应由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因此A选项错误。犯罪嫌疑人辨认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符合法律规定,因此B选项正确。

《公安部规定》第250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据此,

让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一起进行辨认,违反个别进行的法律规定,因此C选项错误。 《高检规则》第260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据此,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其照片进行辨认时,数量均为五到十,D选项错误。

应当注意的是,《公安部规定》第251条对辨认的混杂原则中的数量做了不同的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2.在朱某危险驾驶案的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查看了侦查机关录制的讯问同步录像。同步录像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2017年卷二第73题—多选) A.后续讯问的侦查人员与首次讯问的侦查人员完全不同 B.朱某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予以拒绝 C.首次讯问时未告知朱某可聘请律师 D.其中一次讯问持续了14个小时 【答案】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只规定了讯问时侦查人员的人数要求,并未要求必须每次讯问的侦查人员不得更换,因此A选项的行为不违反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因此,朱某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B选项侦查人员拒绝其要求,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符合题意。

《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高法解释》第82条规定:“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因此,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不告知委托辩护权利,应属于程序违法,C选项违反法律规定,符合题意。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3款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本案是危险驾驶案件,不属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情形,不应超过12小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D选项中一次讯问持续14小时,选项中并未提到具有法

定的特殊情形,因此违反12个小时的法律规定,且属于疲劳审讯,因此D选项违反法律规定,符合题意。

某小学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三年级女生甲向校长许某报称被老师杨某猥亵。许某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许某了解了甲向其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侦查人员还通过询问甲了解到,另外两名女生乙和丙也可能被杨某猥亵,乙曾和甲谈到被杨某猥亵的经过,甲曾目睹杨某在课间猥亵丙。讯问杨某时,杨某否认实施猥亵行为,并表示他曾举报许某贪污,许某报案是对他的打击报复。

3.关于本案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年卷二第95题—不定项) A.经出示工作证件,侦查人员可在学校询问甲

B.询问乙时,可由学校的其他老师在场并代行乙的诉讼权利

C.可通过侦查实验确定甲能否在其所描述的时间、地点看到杨某猥亵丙 D.搜查杨某在学校内的宿舍时,可由许某在场担任见证人 【答案】A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本题中学校是案件发生的现场,经出示工作证件,侦查人员可以在学校询问甲,A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

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只有法定代理人在场才能代行乙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学校老师等其他合适成年人代行乙的诉讼权利,B选项错误。

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者是怎样发生的,而按当时的情况和条件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在侦查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进行侦查实验:(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见;(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种行为;(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7)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公安部规定》第216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对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侦查实验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通过侦查实验确定甲能否在其所描述的时间、地点看到杨某猥亵丙,目的是确定在当时的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不属于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C选项正确。

《高法解释》第67条第1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许某是本案报案人,也是证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也具有优先性,具备证人身份不得再担任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虽然见证人并非诉讼参与人,但高法解释明确规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见证人,本案中杨

搜索更多关于: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侦查  的文档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侦查 .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4wjd24n0ns5v45r56fo51lh1d7s0l100992_1.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