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3.13 高处作业掉落物件。
4.7.3.14 检修热力设备未切断系统或未采取加堵、加锁措施。 4.7.3.15 转动设备检修未做好防止转动措施。 4.7.3.16 酸、碱液或高温热水四溅外溢。
4.7.3.17 非驾驶人员开动机动车辆者,或驾驶人员违章驾驶机动车辆等。 4.7.3.18 不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或登高作业工具等。 4.7.3.19 使用中的砂轮破裂等。 4.7.4 其它未遂
4.7.4.1 生产场所发生失火。
4.7.4.2 非焊接工作人员私自使用氧焊设备焊接切割作业等。 4.7.4.3 违章动火。 4.7.4.4 私自装设临时电源。 4.7.4.5 现场消防设备短缺损坏。
4.7.4.6 随意拆卸安全标志牌或其它标示牌及安全围栏。
4.7.4.7 电缆夹层、沟道和配电室门以及升压站大门打开未及时关闭加锁。
4.7.4.8 发生习惯性违章,未造成人身不安全,但也应该统计为未遂,性质严重者要认定为严重未遂。 4.7.4.9 其它认定的未遂情况。 5 职责范围
5.1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本制度的负责人,负责提出本制度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并保证制度有效性。
5.2安全监察部主任担任本制度的执行人,负责本制度的执行,收集本制度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
5.3安全监察部负责本制度的落实。 6 检查与考核
6.1安全监察部是本制度的监督检查单位。
6.2本标准所列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按公司有关考核办法执行。
6.3本标准如与国家和上级标准及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和上级标准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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