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本矿的采掘等生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和其他自然因素,列举瓦斯爆炸、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喷)出、火灾、水害、冲击地压、滑坡等事故的预兆、预防措施等。
2.制定发生事故后所有现场人员的自救、撤离、抢救等措施、方案、职责,明确避灾路线,规定所必须的工程、设备、仪表、器材、工具、标识的数量、使用地点、使用方法和管理办法等。
3.制定处理事故的组织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任务、职责、通知方法和顺序。
4.列出有关处理各种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通风系统示意图、网路图(在这两种图上都应当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向、风量)及反风试验报告;供电系统图和电话的安装地点;地面和井下消防洒水、排水、注浆、充填、瓦斯抽采和压风等管路系统图;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库的位置及其所储备的材料、设备、工具的品名和数量登记表;井上下对照图,图中应标明井口位置和标高、地面铁路、公路、钻孔、水井、水管、储水池以及其他存放可供处理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的地点。
(二)《计划》编制、审批与落实程序。 1.《计划》的编制、修改方法和审批程序:
(1)《计划》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测、技术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编制,并有矿山救护队参加。
(2)《计划》必须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报矿长批准。
(3)在每季度开始前15天,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2.《计划》的贯彻执行:
(1)已批准的《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执行。
(2)已批准的《计划》应当及时向全体职工(包括全体矿山救护队员)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不熟悉《计划》有关内容的人员,不得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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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3)必须按照《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修改。
(4)已批准的《计划》(含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当分别送交矿长、副矿长、矿总工程师,调度、生产、地测、机电、通风、运输、安全、救护等业务部门及驻矿安全机构等。有上级企业的,还应当报上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调度室、安全、计划等相关部门。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当经常或定期检查《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
4.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规程条文】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执行说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的规定,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和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
煤矿也应当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结合《计划》编制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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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地 质 保 障
5. 第二十三条 补充地质勘探
【规程条文】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执行说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一)原勘探程度不能达到煤矿地质保障工作最低要求的。
(二)煤炭资源勘探遗留有重大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问题或经采掘工程揭露证实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有重大变化的。
(三)井田内老窑或周边相邻井田采空区未查清的。
(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新采区或井田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程度不能满足煤矿设计要求的。
(五)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的。 (六)有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的。 6. 第二十五条 井筒检查孔布置
【规程条文】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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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剖面。
【执行说明】井筒检查孔的数量应当综合考虑拟建井筒矿井地质类型和设计施工要求确定,并满足《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 50511—2010)对井筒检查钻孔的规定、对巷道地质预测及地质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
检查孔距井筒中心的距离不超过25m,以不影响井筒施工又不偏离井筒太远为原则,能够较准确反映井筒施工时的水文地质条件。
检查孔的孔深要求是由于目前建井深度普遍增加,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偏于复杂,井筒深度可能调整,考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中地质补勘钻孔深度的要求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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