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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锚杆(索)支护管理办法》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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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复合顶板、构造带、开切眼、沿空掘巷、托煤、大跨度硐室、交岔点、机头(机尾)、车场,淋水、破碎、易风化、潮解、遇水膨胀及弱化的围岩等复杂地质条件和特殊地点及特殊部位的施工采用锚杆(索)支护时,必须有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10、积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提高机械化程度,降低对围岩的破坏程度,以利于巷道支护及顶板管理工作。

四、施工管理

1、锚杆(索)支护作业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2、安装锚杆(索)规定:

(1)宜采用大功率、性能优越的施工钻具进行钻孔、安装。

(2)钻孔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孔位,做好标记。 (3)安装前,锚杆(索)孔内的煤岩粉必须吹干净,不得有积水、积尘等。

(4)顶部锚杆(索)必须采用快速安装工艺,即搅拌锚固剂、上托板、拧紧螺母等一次完成。安装时必须边搅拌边将锚杆(索)推进进孔底,严禁先推进后搅拌;帮锚杆(索)也应采用快速安装工艺,以确保锚杆(索)安装质量。

(5)锚杆托盘与螺母之间应使用减摩垫圈。

(6)锚杆螺母的拧紧应采用机械安装,螺母扭矩按锚杆直径分,Φ=18㎜,扭矩不低于120 N·m;Φ≥20㎜,扭矩不低于150 N·m。锚索的预紧力不低于60KN。

(7)锚杆(索)孔的深度、角度、锚杆(索)间排距、外露长度及锚固剂数量、规格、长度等必须符合规定。

(8)托盘(板)应紧贴钢带、钢筋梁、网或巷道围岩表面,托盘(板)处及周围的浮煤矸必须找掉、找平、找实,并对空帮、空顶部位及时处理。

3、因片帮、掉渣等原因造成锚杆(索)失效时,应及时处理,可采用加长钢带(钢筋梯)和补打锚杆(索)等方法进行补强。

4、锚杆(索)、锚固剂等支护材料的安装应符合作业规程和操作标准。风压、水压应符合规定要求。

5、锚杆(索)支护巷道钢带(钢筋梯)、网等支护材料的铺设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6、锚杆(索)支护机具按规定要求使用,及时维护,不得随意乱放。

五、支护监测

1、 锚杆(索)锚固力监测:

(1)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必须对锚杆(索)锚固力进行拉拔检测,巷道每掘进30~50m或每300根(含300根以下)抽样一组,每组3根。拉拔力达到设计锚固力的90%即为合格,有1根不合格再抽检一组,再不合格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锚杆拉拔试验后,必须及时拧紧螺母并符合规定要求。

2、顶板离层监测

煤巷锚杆支护时,巷道每30--50m安设一个顶板离层指示仪,并用记录牌板显示。顶板离层达到临界值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围岩结构探测

焦煤集团科研部门根据焦作矿区实际情况,制定围岩结构探测方案,对围岩结构进行探测,以便于为支护设计提供依据。

六、巷道支护材料

1、采购的锚杆支护材料,生产厂家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和“

MA”标志;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 及“产品质量

监测检验报告”。锚杆(索)、螺母、托盘(板)、钢绞线、锁具每批次的原材料和成品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查并有记录。

2、供应部门对采购的锚杆、锚索、锚固剂等支护材料的质量负责,每批进货要按照支护材料的设计标准做好抽查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技术部门对支护材料要进行不定期抽查。

3、锚杆(索)支护的锚固剂、杆体、托盘、螺母所组成的支护体系应满足锚杆(索)的设计锚固力;其它材料如钢带(钢筋梯)、网等都应与整个支护系统相适应。

4、新选用和改型的支护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推广应用。

5、各矿(公司)应建立支护材料仓库,不得露天存放。锚固剂必须存放在干燥、无阳光直射的库房内,并远离热源。一般要求库内温度为4-250。

6、施工单位在使用前要对支护材料进行认真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施工单位对支护材料要安排专人管理。支护材料要分类码放整齐,并挂牌管理。要做到“三对口”,即下井材料、料场材料、使用材料要对口。

7、矿(公司)仓库管理人员要对每批次支护材料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到货时间、生产厂家、检验报告、 产品合格证、发放情况等建册登记。

七、锚杆(索)支护质量及检查

1、各矿(公司)应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施工质量及责任落实到人。

2、各矿(公司)每班都应有施工记录和检查验收记录。检查验收项目包括现场核实和现场实测。当检查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各矿(公司)对锚杆(索)要进行编号并挂牌管理。施工单位负责编号和挂牌,号码及牌板要清晰,牌板内容包括施工人员、施工时间等。

4、各矿要建立锚杆(索)支护台帐,其内容包括锚杆(索)支护采用的材质、型号、监测数据、施工情况、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情况和总结等内容。做到每根锚杆(索)都能找到责任人、时间、班次。

5、各矿(公司)要建立健全锚杆(索)支护巡回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处理,当发现巷道急剧变形、锚杆盘崩坏、锚杆(索)拉脱、因片帮、掉渣致使锚杆或锚索失效等情况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对特殊施工地点,应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其它

本《锚杆(索)支护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焦煤生字〔2009〕565号文《煤巷锚杆支护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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