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罚没物资管理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罚没收入管理
【发文字号】鲁工商法字[2008]24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9.04 【实施日期】2008.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处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鲁工商法字〔2008〕245号)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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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行政处罚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没收的物品、工具和票证等。
第三条 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罚没物资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变价处理罚没物资,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资。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罚没物资的保管,与办案机构共同处理罚没物资,接受纪检监察和法制机构的监督。 2 / 3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对罚没物资实行统一保管。
罚没物资数量较大,现有仓库无法容纳,或经转移可能影响其性能、损毁、灭失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委托保管,委托保管按本办法执行。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专门仓库进行保管的特殊物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资必须登记、造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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