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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七届全国地方志优秀成果(年鉴类)青海省评审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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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七届全国地方志优秀成果(年鉴

类)青海省评审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史志办公室:

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七届全国地方志优秀成果(年鉴类)评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指组字〔2021〕4号)要求,结合全省地方综合年鉴工作实际,青海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七届全国地方志优秀成果(年鉴类)评审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与奖项设置

参评年鉴范围为公开出版的20__卷市、县两级地方综合年鉴;分别设特等年鉴和一、二、三等年鉴。

二、组织实施和评审步骤

甘肃省地方综合年鉴评审活动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年鉴工作处负责协调、指导和复审工作;各市(州)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内县(市、区)级年鉴进行初评,初评结束后,按规定的申报推荐数目,报送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年鉴工作处;评审工作结束后,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将各项评审成果统一报送至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把关后,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表扬。

三、评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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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通报表扬年鉴的总数为本地域20__年卷年鉴公开出版总数的10%(按四舍五入计算),其中特等年鉴和一、二、三等年鉴的占比分别为10%、20%、30%、40%;各等次名额分配,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统筹安排。

2.有下列问题之一者,不予推荐:思想政治观点错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对外政策及对港澳台政策等;存在记述内容泄密的情况;未按国家有关地图使用的规定使用地图,特别是存在无地图或未按规定标注审图号等情况的;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

3.申报推荐的市(州)、县(市、区)年鉴,由各市(州)地方史志办公室审核把关后统一报送;各市(州)对本地区的县(市、区)年鉴,要严格按照规定数量进行推荐,不得多报、漏报(见附件1);报送时要认真填写申报推荐表(见附件2);纸质版盖章后报送,电子版发至联系邮箱,同时寄送参评年鉴2本;推鉴、报送截止日期为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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