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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14(完整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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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HZCR-2012-0150001 菏规字[2012]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设计及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菏泽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除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市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

第六条 本市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与管理。

第二节 建设用地兼容

第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1执行。相关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表2.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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