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答案
一、单选题(共20题,每题1分。选项中,只有1个符合题意)
1、【答案】B 2、D 3、C 4、A 5、A 6、B 7、D 8、B 9、A 10、[答案]B 11、B 12、B 13、A 14、C 15、D 16、【答案】C 17、【答案】D 18、【答案】C 19、C 20、C
二、多选题(共10题,每题2分。选项中,至少2个符合题意)
1、ABDE 2、ACE 3、A B C D 4、BD
5、答案:BD 6、BCE 7、A D 8、【答案】ACE 9、答案:BD 10、BCD
三、案列分析题(共5题,每题24分)
1、1、不正确
前置条件:(1)底模应该在预应力张拉后拆除;
(2)底膜及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要求; (3)经过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批准;
(4)有孔道灌浆的,灌浆强度不应低于C30。 2、本质量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不妥一: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正确做法:香肠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不妥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至市(设区)级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
正确做法: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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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的初步原因;
(2)事故报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3、还应有:首次采用的刚才、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接位置等也需要进行焊接工艺的评定。
4、不妥之处一:进场小砌块龄期达到21d后,即开始浇水湿润,待小砌块表面浮水后,考试砌筑施工。
正确做法:进场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小于28d,不需对小砌块浇水湿润,如遇天气干燥炎热,宜在砌筑前对其喷水湿润。
不妥之处二:小砌块的塔接长度为块体长度的1/3。
正确做法:单排孔小砌块的塔接长度应为块体长度的1/2. 不妥之处三:竖向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为85% 正确做法:竖向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90% 不妥之处四:填充墙砌筑7d后即开始顶砌施工。
正确做法:填充墙梁口下最后3皮砖应在下部墙砌完14d后砌筑 不妥之处五:在部分墙体上留置了净宽度为1.2m的临时施工洞口
正确做法:墙体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毫米,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米。
2、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2条的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2)具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2、B和C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招标项目要求具备的相应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项目中,B和C单位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的资质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3、不合法问题一: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强令指示B和C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排斥了其他投标人可能的中标机会。
不合法问题二:建设单位向B单位暗示;
理由: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存在串通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合法问题三:B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不合法问题四:B和C单位中标后签订部分工程承包协议;
理由: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投标前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程和责任,并提交给招标人。而不是事后签订部分工程承包协议。 3、 1.事件一:不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因为工程土外运,所租运输车辆无遮盖措施是施工单位自身造成的,无权进行索赔。 事件二: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因为砌外墙是关键工作,其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延长是业主指定砖厂提供的砖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这个责任应有业主承担。
事件三:不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因为天下特大暴雨,使墙面干燥延长2天,是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所耽误的工期应该给以顺延,但是外墙干燥是非关键工作,所耽误的时间正好等于它的总时差,不影响工期.但此时刷沥青和回填土也是关键工作了。
事件四:不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因为是施工单位为自己为保证合同工期,而采取的加快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自己承担;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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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顶板混凝土浇筑和回填土是关键工作,其缩短2天,可使工期缩短了2 天。 2.(1)该工程原计划工期为30天,可索赔工期3天。 3.施工单位应得到的最多费用补偿为: (1)事件二的材料损失费1.0万元。 (2)工期奖励:
工期提前:(30+3)-32=1天 工期奖励: 1*7000=7000元
施工单位应得到的最多费用补偿为10000+7000=17000元
4、1.工程设置的消防通道不合理。现场应设置专门的消防通道,而不能与施工道路共用,且路面宽度应不少于3.5m。
2.工程设置的临时消火栓不合理。室外临时消火栓应沿消防通道均匀布置,且数量依据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水量确定。距离拟建建筑物不宜小于5m,但不宜大于25m,距离路边不宜大于2m。在此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3.该工程还需考虑的临时用水类型有生产用水、机械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在该工程临时用水总量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消防用水。 4.不合理。施工现场管理的总体要求中规定,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的醒目位置长期固定悬挂,公示“五牌”、“二图”。 5、(1)答:
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不妥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例建设单位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答:
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例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答: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例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 (4)答: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5)答:
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违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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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中标。因此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本案中B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是违规的。 (6)答:
合同签订的日期违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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