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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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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对财产(包括项目本身、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只要不属于业主的风险均为承包人的风险。 第十三章 保险的规定

13.1 承包人应自己解决项目、机械、人员和第三方责任等保险事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13.2 项目开始前,承包人应为服务项目和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3.3 运至现场内用于服务项目的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13.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3.5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第十四章 现场调查报告

14.1 业主不提供现场调查报告。 第十五章 承包人实施服务项目

15.1 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本项目的养护维修服务。

15.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本项目市政道路及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15.3 承包人不能按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养护维修计划完成养护维修工作,业主有权任意划分任何未养护区段给第三方承担,有关费用在承包人的合同费用中支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十六章 养护维修合同期

16.1 见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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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17.1 承包人应将其已有的或拟建的基地和养护维修计划提交给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

17.2 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应减轻承包人对基地和养护维修计划所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章 环境保护

18.1 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特别是交通安全。 18.2 根据当地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

18.3 承包人应保证业主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 第十九章 道路的占用

19.1 承包人应自行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道路占用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章 指示

20.1 承包人应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其被授权范围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全部指示。

第二十一章 争端的解决程序

21.1 合同各方对争端首先设法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2 只要合同还未放弃或终止,各种情况下承包人都应继续认真实施养护维修工作。

第二节 养护维修计划

第二十二章 计划

22.1 在签订合同后14天内及合同开始后每年1月1日前,承包人应向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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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年度养护维修计划。

22.2 在每个季度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经过现场调查更新后的阶段养护维修计划。

22.3 所有的阶段养护维修计划应是对前一阶段养护维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的纠正与加强,并逐步调整至合理的养护维修周期。

22.4 养护维修计划应符合《广州市城市道路日常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穗交函【2011】191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章 监理工程师命令延缓

23.1 监理工程师在得到业主授权后,根据本合同服务项目的需要,可以指示承包人延缓任一维修作业或放慢其进度。 第二十四章 工作例会

24.1 项目管理经理应定期组织并主持由业主、项目管理经理、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等参加的服务项目例会。服务项目例会的内容是计划执行情况及根据“提前通报”程序所提出的问题等。

24.2 项目管理经理应记录和整理例会的内容并编写成书面的“会议纪要”发给参加会议的各有关方执行。 第二十五章 提前通报

25.1 对于可能要出现对养护维修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使合同价格增加、使项目实施发生拖延或突发事件影响等具体事件或情况,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尽早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程师可书面要求承包人对将要发生的事件或情况对合同价格和养护及时的影响做出估计。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正式书面要求后七天内提供这些资料。

25.2 承包人应与监理工程师配合制定由参与项目的有关人员避免和减轻这些事件或情况的影响的措施,以及随后执行监理工程师据此发出的指示。

第三节 质量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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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质量管理

26.1 监理工程师通过目视或工具或仪器检测等手段监督管理承包人的养护维修质量质量,并将其发现的缺陷通知承包人,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

26.2 承包人应承诺使用合格、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用于养护维修工作,业主、项目管理经理、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来源、合格证明等资料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承包人应立即将该材料清出施工现场,于一周内购置合格、符合规范要求的同类型材料并通知业主、项目管理经理、监理工程师复查。承包人承担已用于养护维修的不合格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造成的一切后果,并应承担更换已用于养护维修的不合格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产生的费用。

26.3 业主、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养护维修现场使用的材料进行取样送检,现场取样后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第二十七章 技术鉴定

27.1 业主、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市政道路及设施的技术鉴定工作,以便确定养护维修对策。

27.2 业主对维修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日常养护维修及每次指定养护维修均进行质量抽检,由业主选择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参考《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鉴定。若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直至检测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因检测不合格而导致的安全责任及返工、复检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八章 对养护维修质量的评定

28.1 阶段养护维修水平评定

业主组织每月进行一次阶段养护维修水平评定,用养护维修水平等级来作为对承包人阶段养护维修水平评定(评分汇总表见附表4)的依据,通过评定结果确定当月进度款支付比例。

28.2 年度综合养护维修水平评定

合同期内按年度对承包人养护维修水平进行检查,评定年度综合养护维修水平。年度综合养护维修水平用综合设施完好率来衡量,综合设施完好率达到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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