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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文档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18 16:32:00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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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这两大法系的研究一直没有间断过,学者对两大法系的研究大多数都是研究两者之间的差异,特别是在判例法地位,司法诉讼制度,法律观念以及思维方式等方面差异性的比较,但是缺乏文化传承、主要目的、调控手段等方面的相似性总结。相似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历史文化传承方面,两大法系存在诸多联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均起源于欧洲,欧洲各个国家有着相似的历史背景与文化 传统,早期的文艺复兴时期,欧洲各国形成了相似的文化传承,在启蒙思潮下,相继走向了资本主义道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着相似的历史文化传承。

2、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者作用相似,他们的存在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是若干国家和地区遵循的一整套的法制体系,都是社会历史进步的表现。

3、从两大法系的调控手段来讲,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都是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都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督机关。

其实在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时候,暴露的更多的是两者之间的区别,虽然说不上对立,但是在诉讼程序 思想理论概念,判例法地位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差异。

1、司法诉讼制度上有区别。大陆法系的传统是实体法,更

加注重法律的制定与修订,英美法系则重视程序法。大陆法系坚持立法中心主义原则,在立法与司法的相互关系中,立法居于中心地位,司法属于从属地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对法律的解释也应该探寻立法者的意图。英美法系恰恰相反,在立法与司法的相互关系中,司法的地位更加重要,判例法的地位一定程度上高于实体法。法官有较大的自由性,属于私法中心主义原则。另外,在审判方式上,大陆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处于积极地位,采用询问式,扮演审判人的角色,欧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辩论式,法官扮演裁人角色,处于消极地位。

2、在思想观念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差异,大陆法系是从古罗马传下来的法律观念作为法律创制的观念基础,在法律编纂与修改上追求完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也有制定法,而且数量越来越多但是判例法仍然是主体,制定法虽然被制定出来,但一般表现为单行法并且受判例法与习惯法的多重制约。大陆体系国家通常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按照普通法与衡平法进行分类,基本不适用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方法。

3、判例法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地位明显不同,这也是两大法系不同的显著表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形式,可以说判例法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创造的法律,也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在英美法系,“遵循前例”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遵循前例”原则也是判例法的基

础。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所以也称为“法官法”。判例法虽然也是成文法,但不同于大陆法系中的成文法,大陆法系中的成文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官必须坚决保证执行。

4、法官的裁量权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明显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极大限制,必须追求立法的原意来解释法律,以避免司法剥夺立法权的嫌疑;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解释制定宪法时不必刻意寻求立法的意愿,而是要看先前法官的解释,即便该条文首次被解释是,法官也不必考虑立法者在立法时的本意,更多的是考虑假如立法者处于自己当下的形式会是什么样的态度。综合来讲,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自我裁量权远远大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

结语:在相似的文化背景下产生了不同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者虽然存在诸多差异甚至矛盾点。但是两大法系之间的内在联系仍然是不可忽视的,两者没有好与坏之分,只是在适应国家上有所不同。我们也要对两大法系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努力达成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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