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2000年通则》中的解释相同的术语有( )。 A、EXW B、FOB C、DES D、FAS E、CFR 17、属于装运合同的有( )。
A、FCA B、CPT C、DAF D、CIF E、FOB
18、风险和费用转移在不同时间的有( )。
A、CFR B、FOB C、CIF D、CPT E、DDU 19、实际交货的术语有( )。
A、EXW B、FOB C、DEQ D、CIF E、DDU
20、如果买方/卖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的出口/进口手续,就不应采取、术语成交。
A、FOB B、EXW C、DES D、FAS E、DDP
21、FOB、CFR、CIF和FCA、CPT、CIP两组术语的主要区别是( )。 A、前者适用于海/水运输,后者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B、前者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即行转移;后者是当货物交付承运人后, 风险转移
C、前者卖方负责进口报关费用,后者卖方无此项义务
D、前者术语后应注明装运港或目的港名称;后者术语后注明装运地或目 的地名称
E、前者必须随船携带装船单据,后者无此要求
22、某出口商接到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针织布约10 000米,每米4美元, 信用证金额约40 000美元”。如果该信用证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开出,该出口商出运( )米针织布符合信用证规定。 A、10 000 B、9 000 C、10 500 D、11 000 E、12 000 三、判断题
) ( 1、国际贸易惯例已得到各国的公认,因此,它对于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都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F )
2、买卖双方以CIF条件成交,若双方在洽商合同时未规定具体的险别,则卖方投保时,只有义务投保最低限度的险别。( T )
3、按CIF贸易术语成交,只要货物已在运输途中灭失,即使出口方提供全套正确的货运单据,进口方也是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的。( F )
4、以FAS术语成交,若装运港口吃水线浅使船舶不能靠岸,则货物从码头驳运到装运船只船边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F )
5、FOB价格术语的变形是因装货费用的负担问题而产生的;而CIF价格术语的变形则是因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而产生的。( T )
6、CFR Ex Ship’s Hold Rotterdam是指卖方必须把货运到鹿特丹,在舱底交货。( F ) 7、在FOB条件下,如合同未规定“装船通知”条款,卖方将货物装船后可不发装船通知,此做法不算违约。( F )
8、按一般惯例,凡FOB后未加“理舱”或“平舱”字样,则由买方负担理舱或平舱的费用。( T ) 9、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以C组贸易术语成交签订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 T ) 10、我国从汉堡进口货物,如按FOB条件成交,需由我方派船到汉堡口岸接运货物;按CIF条件成交,则由出口方洽租船舶将货物运往中国港口。可见,我方按FOB进口承担的货物运输风险比按CIF进口承担的风险大。( F )
11、在国际上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有三种,即《海牙规则》、《汉堡规则》 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F )
12、在CFR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T )
13、按CIF术语成交,尽管价格中包括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但卖方不承担货物必然到达目的港的责任。( T )
14、根据《2000年通则》,在FAS贸易术语下,如买方所派的船不能靠岸,则卖方只要将货物装上驳船即可。( F )
15、从美国或美洲地区国家采用FOB进口货物时,装运港口名称前,一定要加上“船”(VESSEL)字。( T )
16、按《2000年通则》,F组术语均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C组术语均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 T )
17、在CFR条件下,如合同未规定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发装船通知,卖方就没有该义务。( F ) 18、《INCOTERMS 2000》总共包括12种术语,分为E、F、C、D组。(F ) 19、在FOB条件下,卖方可以接受买方委托,代理租船订舱手续。( T )
20、《2000年通则》中,C组贸易术语的主要特点之一是费用和风险划分相分离。( T ) 21、CIF LANDED NEW YORK,是指卖方必须将货物交到纽约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 F)
22、FOB、CFR 和 CIF 三种术语的价格构成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国外费用不同。(T ) 23、某合同以CIF LINER TERMS 条件成交时,意味着该合同的货物是采用班轮运输。(F) 24、某出口商品每千克100美元FOBC3%上海,现客户要求将佣金增加到5%,如要保持出口净收入不变,应报每千克101.85美元FOBC5%。( F)
25、卖方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完毕,就表示已移交了货物所有权。( F )
26、贸易术语的变形不仅改变了买卖双方的费用承担,而且也改变了双方风险的划分。( F ) 27、《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由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其是专门解释FOB术语的国际惯例。( F )
28、使用FAS贸易术语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在装运港船边。(T ) 29、FOB一般采用FREIGHT COLLECT的运费支付方式。( T )
30、在CIF条件下,由卖方办理投保,而CFR为买方办理投保,但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T )
四、案例分析题
1、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 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终按FOB大连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答:(1)我方应调低对外报价,即从原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 (2)当按FOB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按CIF大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而改为FOB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2、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2 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终按CIF伦敦
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答:(1)我方应调高对外报价。因为,以CIF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
(2)如最终我方以CIF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但不论以FOB还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装运船舷为界。
3、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4、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规定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答: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
(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指卖方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汉堡,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要求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
5、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 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价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 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 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他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
6、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签订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买方提货后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但卖方指出,货物装船前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拒绝赔偿。问:此争议应如何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
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卖方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7、我方拟出口一批滑石块,于是2010年2月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 CIFHK。港商回电同意我方价格,但要求我方贸易术语改为FOBHK,即要求USD80/MT FOBHK。问:依据INCOTERMS 2000,我方可否接受?
答:依据INCOTERMS 2000,我方不应该接受。本案中,USD80/MT CIFHK中的 HK是指
目的港即香港港。我国的出口商只需将货物从中国的某一个港口出运,风险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而USD80/MT FOBHK中的HK是指装运港,即我国的出口商应将货物从香港港出运,货物风险以船舷为界。这样我国的出口商必须将货物运至香港并且还要将货物装上船。
8、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商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CIF术语,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
理由一:我方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理由二:按CIF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9、我某公司以CFR价出口货物一批,装运后即以电报形式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对方没有收到通知,因而未及时投保,结果船在运输途中沉没,货物全部损失,买方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此事系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引起的,又该如何处理?
答:我方已发出装船通知,买方未及时投保,造成损失的责任不在我方;为证明我方已及时发出通知,可向买方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可协助买方查找未收到通知的原因,但这并非我方责任。此类事件如系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造成的,我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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