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发布与传播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7]22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18 【实施日期】2007.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7]2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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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福建省气象条例 》、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雪灾、降温、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2 / 6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预警信号传播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
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依法保护气象预警信号基础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六条 气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
第七条 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传播预警信号,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 / 6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突发气象
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6]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 2.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及养殖渔排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注意最新的台风预报,做好撤离准备,采取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措施;
4.加固门窗、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 (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4 / 6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准备工作;
2.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渔排上人员应安全转移;
5.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三)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抢险应急工作; 2.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特殊行业除外);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四)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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