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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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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137.虚列支出

表现形式: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等行为。

定性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138.擅自设立项目收费

表现形式: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行为。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139.无证收费

表现形式: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140.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表现形式: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141.使用不合规票据收费

表现形式: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或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的。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1)《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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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第三十四条:部门和单位往来或者其他收款,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外,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款收据。

142.未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表现形式:对暂存款、暂付款、应付款、应收款、预付款项等未及时清理。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三十条:各种应付款项和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5)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补充通知》(杭财综[2010]136号)“各单位年末应加强往来款清理,不得截留收入。对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单位应及时清理,并按资金的不同性质作相应处理”。

143.固定资产未入账

表现形式:行政事业单位未按固定资产分类标准正确核算固定资产,未及时准确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增减变化等情况。

定性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帐;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七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登记、管理制度,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以确保帐实相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应按固定资产分类标准正确核算固定资产及按固定资产的分类设置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增减变化等情况。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144.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定性依据:(1)《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 号)二、? ? 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越权审批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禁止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批准征收政府性基金,严禁未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审批,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 ]l00 号)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性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3)财政部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277项:可参考《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 号)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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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145.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定性依据:(1)《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3)《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三条: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五)瞒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转移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账户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

处理处罚依据:(1)《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46.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定性依据:(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 ]87号)第二条: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2)《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 29号)五、预算外资金要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财政部门要在银行开设统一的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

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二十八条:根据本办法规定新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收入一律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缴入国库。过去已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收入应当逐步缴入国库;暂时不能缴入国库的,应当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33号)“要将各部门的非税收入(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等)全部通过财政实行集中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坐收’、‘坐支’”。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八)关于严肃财经纪律问题。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将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禁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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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过渡性收入账户滞留不缴,严禁挪用、坐支,严禁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

处理处罚依据:(1)《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 号)五、? ? 部门和单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逾期未缴的,由银行从单位资金账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三十七条:收费单位未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收费收入。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八)关于严肃财经纪律问题。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将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禁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账户滞留不缴,严禁挪用、坐支,严禁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47.无预算支出

定性依据:(1)《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财政部令第9号)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分别反映。

处理处罚依据:(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148.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六、政府性基金是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要按照规定分别缴入同级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或计划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四、? ? 行政管理补助支出预算应明确列出具体项目和数额。支出项目和范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突破或变动。

(4)《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 号)七、严格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乱支挪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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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审核后分期拨付资金;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要按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用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方面的支出,要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

处理处罚依据:(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149.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定性依据:(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第十六条: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及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对财政核拨的资金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3)《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二十二条: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

(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杭财预[2007]1064号)第二十五条:市级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150.在本单位工会或其他单位列支

定性、处理处罚依据:(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5]财政部令第9号)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3)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经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市委办[2004]149号)第三点:禁止行政事业单位在下属企事业单位和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报销本应由本单位支出的各项费用??。

151.违反规定办理个人商业保险

定性依据:(1)《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88号)三、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保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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