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三同时是什么_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1)建设项目在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安全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从业人员和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单位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安全标准、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和安全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按照建设项目所处的阶段不同,“三同时’’安全审查验收包括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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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行性研究审查
建设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和五道审批手续,即:确定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五道审批手续。而
可行性研究审查则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安全设施部分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和规范,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及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对
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供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监察时参考。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预计危险程度、造成危害的因素及其所在部位或区域、可能接触危险有害因素的职工人数、使用和生产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物质的名称和数量、安全措施专项投资估算、
实现治理措施的预期效果、技术投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二)初步设计审查
初步设计审查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对专篇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提出建设项目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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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结论性意见。初步设计审查的基调应是实施性的。 审查初步设计中的安全专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
(1)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其他依据。 2(工程概述
(1)本工程设计所承担的任务及范围; (2)工程性质、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 (3)改建、扩建前的安全设施概况;
(4)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及主要危害概述。 3(建筑及场地布置
(1)根据场地自然条件中的气象、地质、雷电、暴雨、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的主要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2)建厂的四邻情况对本厂安全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3)工厂总体布置中诸如锅炉房、氧气站、乙炔站等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等对全厂安全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4)厂区内的通道、运输的安全。
(5)总图设计中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采光、通风、日晒等情况。
(6)辅助用室包括救护室、医疗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哺乳室、女工卫生室的设置情况。
4(生产过程中职业有害因素的分析 3
(1)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质,包括原料、材料、中间体、副产物、产品、有毒气体、粉尘等的种类名称和数量。
(2)生产过程中的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辐射、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的生产部位、程度。
(3)生产过程中危险因素较大的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4)可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及受害程度。 5(安全设施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1)工艺和装置中,根据全面分析各种危害因素确定的工艺路线、选用的可靠装置设备,从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设置的泄压、防爆等安全设施和必要的检测、检验设施。
(2)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类别、等级、范围选择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及防雷、防静电及防止误操作等设施。
(3)生产过程中的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的保护措施。 (4)说明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和急性中毒的抢救、疏散方式及应急措施。
(5)扼要说明在生产过程各工序产生尘毒的设备(或部位)及尘毒的种类、名称,尘毒危害情况,以及防止尘毒危害所采用的防护设备、设施及其效果等。
(6)经常处于高温、高噪声、高振动工作环境所采用的降温、降噪及降振措施,防护设备性能及检测检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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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改善繁重体力劳动强度方面的设施。 6(预期效果评价
对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危害所采取的治理措施提出专题报告和综合评价。 7(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1)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2)维修、保养、日常监测检验人员。 (3)安全教育设施及人员。 8(专用投资概算
(1)主要生产环节安全设施费用。 (2)检测装备及设施费用。 (3)安全教育装备和设施费用。 (4)事故应急措施费用。 9(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安全生产三同时是什么_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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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2015/04/02 稿件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字号 】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6
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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