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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修改)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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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再审对原判决的态度 证据形式 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五)当事人的陈述;(只有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六)鉴定结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除非申请重新鉴定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除外。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其他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七)勘验笔录。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直接证据 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事实的证据 能够单独的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需要通过与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可能证明待证事实。 不能单独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证; 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证。(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窃听器等所获取的一切证据) (民事证据规定68条) 1、 非法方法的种类和排除范围: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程序性裁判: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上述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11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3、证明责任的分配: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被告方要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 4、证明责任的转移: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5、证明方式: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6、法律后果: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调取证据质证 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由法庭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无须质证) 审判组织 1、不适用独任制。 2、由审判员、陪审员组3人以上的合议庭 1、简易程序独任制。 2、特别程序独任制,但选民案、重大疑难案除外。 3、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 4、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 5、再审案件另行组成。 1、简易程序:可由1人独任。 2、普通程序: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 3、上诉(或抗诉):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 4、高院、最高院审理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7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7人组成合议庭。 5、死核、死缓复核:由最高院、高院审判员3人组成。 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回避人员

审判长 书记员 审判长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12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 行政诉讼法 定人、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定人、勘验人。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 译人员、鉴定人员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事由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决定及被申请人员工作是否应停止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本案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院院长决定。 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法院院长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工作 (行政复议案件中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即:开始先暂停,复议不停止,侦查不停止 回避复议 不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无明确规定 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是否准许 撤诉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决定不公开。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撤诉处理 原告未按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的。 注:原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撤诉后能否再次提起起诉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13

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1、自诉案件的原告经两次传唤不到庭的。 2、自诉案件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公诉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间内没有提请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申请恢复诉讼的期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延期审理 无明确规定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1、需要重新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1个月补充完毕);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审判的。 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5、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延期。 6、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 中止诉讼(中止审理)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行诉法加: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终止审理 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14

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6、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4、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3、经特赦免除刑罚; 2、已过追诉时效的; 1、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期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3、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的。 4、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因情况不再适用简易程序的。 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错误; 行政诉讼法 误的;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法裁判。 强制措施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其中,罚款为1000元以下,不分单位和个人 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传、取保候拘留 其中,罚款:个人1000元以下, 单位1000—30000元间 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分单位个人)或者15日以下拘留。注:这是刑诉法中的司法拘留,而非刑事拘留。 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拘传的适用条件 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时,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不停止。 无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2、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不得超过24小时(只适用于执行中)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谁决定、谁讯问;谁讯问、谁通知 拘留、逮捕负责通知家属的部门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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