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责任 【发文字号】防政发[2013]3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30 【实施日期】2013.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防政发〔2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 1 / 3
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县(市、区)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我市尚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前,各县(市、区)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和目前制定适用的补偿标准文件执行。
三、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防止新老标准之间差距过大引发的矛盾,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我市公布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严格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顺利实施。 附件:防城港市乡镇(区域)征地补偿标准表
2013年1月30日
附件
防城港市乡镇(区域)征地补偿标准表 区域所在县(市、区) 分区域统一年分区域 补偿产值 倍数 标准(元/亩) 1095 1095 21 21 分区域补偿 标准 (元/备亩) 注 22995 22995 区域 扶隆乡 大菉镇 市辖区 2 / 3
滩营乡 华石镇 那梭镇 茅岭乡 1095 1095 1095 1150 21 21 21 20 22995 22995 22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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