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恢复从业的,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恢复从业手续。
第三十七条 暂停从业和恢复从业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暂停从业需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停从业申请表》一式2份;
(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执业专用章。 二、恢复从业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恢复从业申请表》一式2份。 第三十八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员名称; (二)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五)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九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12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四十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教育等。
第四十一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统一布署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督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四十二条 造价员的继续教育按省、市(州)分级管理原则,采用集中面授和网络自学的方式,可每年或两年进行一次,两年累计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四十三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由省造价协会或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栏中记录。
第六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对是否有“审核”权进行标识。
13
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其证书和专用章上加注“审”字样。 第四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造价协会负责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制作及颁发。
第四十六条 造价员实行网络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造价员信息和评价体系。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要完善造价员登记信息库,对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资格证书或执业专用章遗失,本人应在市级以上相关媒体登遗失启事,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填写《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带遗失启事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后,到省造价协会补办。
第四十八条 资格证书原则上每四年验证一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合格者由管理机构记录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并加盖管理机构公章。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4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4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限期整改名单在四川造价信息网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3个月。
14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在限期整改内未达到要求的; (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涂改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执业专用章的; (四)4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其他导致验证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被注销资格证书者,如需重新申请从业上岗,须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七章 造价员自律
第五十二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五十三条 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质量。
第五十七条 造价员应遵守《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私自涂改资格证书; (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1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