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 CIF 某港口即期 L/C 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
的 L/C 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 L/C 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
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 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
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 ; ; 19
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公司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
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船舶的舱
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私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你认
为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4.答: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本不应理赔。因为:(1) 我方已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的义务已
经履行。(2)按 CIF 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舶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
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
关。在分析本案时应注意以下三点:(1)按 CIF 价成交的贸易合同属于 “装运合同”而不
是“到货合同”。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任务,也就是 shipment= delivery,在此之后如货物灭失、损坏、迟交以及费用增加等等风险,均由买方承担。(2) 我方提供的是直达提单。至于货物在运输途中承运人援引提单上的 “自由转船条款”而将货
物换装他船时,无需征得托运人的同意,所以买方指责卖方弄虚作假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3)
承运人援用 “自由转船条款”,不应该是无条件的,而应该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其条件 必须合理,否则不能援用。例如,船在中途某港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航行时,船方可将货物转
船。如仅仅为了承运人自身的利益而将货物转船,以致造成货损、货差、迟交等损失,则承运
人就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3.5.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 300 吨,按 FOB 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
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
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
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5.答:卖方对此项差价
损失不需负责。因为:按照国际商会 《INCOTERM S2000》的解释:“FOB 是指当货物在装运
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 风险。”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租派的 ; ; 20
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运输途中部分大米受到
海水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事实上,货
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因此,按照 FOB 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
负责。
4.6.有一份 CIF 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离港 4小时后触礁
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 (shippingdocuments) 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 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 6.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
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因为:(1)CIF 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在贸易惯例
中有特定的解释,而且在过去的不少判例中,一些著名的法官对它也下过权威性的定义。根据
这些解释和定义,CIF 合同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a.货物的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
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时划分的。b.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以
单据和付款为其对流条件 (cur-rentconditions)。c.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 和提交单据,亦有凭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收受货物、接受单据和
支付货款,并有拒受不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的权利。因此,CIF 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
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
保险的合同。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
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履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
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2)按照上述解释,在本例中只要卖方
按照合同的规定,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船只,此后货物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
均与卖方无关。尽管货物在离港后 4 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只要卖方持有符
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
延付款。 ; ; 21
5.7.有一份 CIF 合同,出售一批小麦。合同规定: “CIF 汉堡,卖方必须提交提单、保险单
和商品检验证书三项单据,买方凭单据付款。”事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上述三项单据,但买方发
现提单和检验证书有擦改的痕迹,买方提出异议并暂停付款。事后查明,擦改的是配舱的舱位
号,并且是在单据签字前擦改的。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坚持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为
什么? 7.答:本例的情况有两种可能,因此要作两种回答:(1)在 CIF 合同中,卖方负有 两项重要义务:一是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二是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单据。相对 来说,买方享有两项拒收权:一是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货物;二是有权拒受有瑕疵的单据。 按这种解释,本例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有擦改痕迹的单据。但是,事后查明,擦改是改正货物配
舱的舱位号码,并非擦改重大项目的;同时又是在单据签字前擦改的。如果买方自己是收货人,
此项擦改过的单据,对买方的权利并无重大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不能拒受单据, 如果此项擦改给他带来不便或其他额外支出,他可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这是第一种情况。(2) 但是,如果买方不是货物的直接收货人,他在卖方提交单据后,拟将这批货物转交给第三者, 他是准备通过转交单据进行交割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单据有瑕疵,将给他转让单据带
来重大困难。因此,他拒受这种有瑕疵的单据是有充分根据的。正如施米拖夫所说: “从商
业观点来看,可以说,CIF 合同的目的不是货物本身的买卖,而是与货物有关单据的买卖。” 如果本例买方的目的不是买卖货物本身,而是以转让单据而获得利益,那么,这种有瑕疵的单
据与他的目的直接相违背。尽管这种擦改的单据不是重大的擦改,但对于他转让单据却带来重
大障碍。因此,他主张拒受单据又是合理的,在上也有依据。这是第二种情况。 6.8.有一份 CIF 合同,出售一级咖啡豆 50 吨。合同规定:“CIF 纽约每吨 500 美元,6 月 份装船,卖方在纽约提供单据,由买方支付现金。”货物于 6月 15 日装船,但卖方一直拖 延到 7月 20日才把单据提交给买方。由于当时咖啡豆国际市场价格下跌,买方拒绝接受单据,
除非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绝接受单据的权利?为什么? 8.答:
买方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因为:(1)CIF 合同交易中,买卖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甚至比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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