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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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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坚持依法、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警种应当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接报警、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有案必受、受案必核、立案必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制部门设立案件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案管中心”),具体负责受案立案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案管中心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案管中心依法有序、高效顺畅运行。

第五条 案管中心应当设置接待室。接待室应当安装可覆盖区域内外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室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录像要求,对同步录音录像数据应当储存至少三个月。

第六条 案管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

(二)受理群众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 (三)对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四)对不予立案复议复核案件进行审查;

(五)统一接受登记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和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并分派相关办案部门进行受案或者立案审查;

(六)协调解决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之间或者下一级公安机关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 (七)统一对外移送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

(八)对在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督察部门; (九)对本级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每季度写出分析报告报本级公安机关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案管中心;

(十)其它与受案立案监督管理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主要负责接警、派警,以及详细记录当天接处警情况,存储于110接处警平台并推送至案管中心受案立案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当通过回访报警人、检查处警警情反馈等形式,及时发现110接处警警情的受案立案问题并通报案管中心。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于110派警、群众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案管中心分派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等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向案管中心报送本单位上一月接报案、受案立案及办理情况。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负责通过网上督察、现场督察等方式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查处受案立案工作中不及时、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定期予以通报并督促抓好整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案管中心。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及时查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规启动问责程序,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案管中心。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受案立案信访事项。对通过信访途径发现办案单位存在的受案立案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案管中心,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通报纪检监察部门。案管中心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信访部门。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一节 接报案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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