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
殊工种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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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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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在煤矿安全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审核标准(最少配置人数)
(一)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局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程师;其它煤矿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投资人等。
按照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中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
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的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乡镇煤矿:除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30万吨以下煤矿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4—6人的安全、通风、机电、采掘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万吨以上的应按国有煤矿标准配备。
(三)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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