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主副井提升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鹤煤公司本部矿井及各区域公司。 第二条 各矿要建立健全主副井提升系统管理流程,规范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管理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各个环节的安全运行水平。
第三条 提升司机、信号工、摘挂钩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认真执行“两述法”。
第四条 主副井提升系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8-24小时的停产预防性检修。
第二章 设备维护管理
第五条 各矿应严格执行副井提升系统准运证和月度安全评价制度,准运证由机电部验收后发放;主井提升系统推行表单化管理,每月由机运科组织人员按照表单规定的标准逐条对标。
安全评价必须由机电矿长亲自组织,分组评价,对存在的隐患实行闭环管理,并针对隐患存在的原因从设备和管理方面进行剖析,杜绝重复隐患,评价原始记录要存档备查,检查人员签字。每月的安全评价必须按照规定日期进行,由于特殊原因需变更时必须提前3天上报机电部。安全评价要针对标准逐条对照,严禁流于形式。
第六条 矿井主副井提升系统各环节的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矿机电(区)队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和
包机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包机制度要严密细致,不留死角,提升系统发生问题要严格按照包机制追究责任。
第七条 各矿机运科应指定一名副科长或技术人员负责主副井提升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机电队应成立提升系统维修专业组,专门负责提升系统的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 各矿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干部上岗制度。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每月对提升系统巡回检查1次,机运科长、主管队长每月对提升系统巡回检查不得少于2次,机运科分管人员、区队分管副职及主管技术员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要重点对钢丝绳及连接装臵、天轮、电动机、减速机及连接装臵、主轴装臵、电控系统、液压站、安全设施、保护、信号系统及绞车房内的牌板制度、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九条 机电队认真做好主副井提升设备及各种保护装臵的维护和管理,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条至第四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规范提升装臵及各种保护的检查、维护、试验等工作。
第十条 加强对提升系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高效运转。每天必须有不少于2小时的检查检修时间,完成《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内容,并作好检修记录,无特殊情况任何人无权取消提升系统的日检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健全、完善信号及信号闭锁装臵,信号应声光兼备。同时,还应设臵与正常工作信号有明显区别的紧急停车信号,不管是井底还是井口,发生紧急情况需立即停车时,必须有直通绞车房的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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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信号,防止事故扩大,综合信号保护装臵有紧急停车功能的可不设紧急停车信号。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臵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第十二条 立井提升采用罐笼时,井口和最终水平推广使用摇台承接装臵,中间水平严禁安装托罐闸,罐笼内应设臵功能可靠的罐挡或阻车器,罐挡或阻车器只有在提升容器到达卸载位臵时才能自动或人工打开。
第十三条 立井提升采用的罐笼,乘人层顶部必须设臵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罐帘应安装闭锁装臵,即罐笼在运行期间乘坐人员无法打开罐帘。单绳缠绕式提升绞车,其罐笼除通过楔形连接装臵与主提钢丝绳连接外,还要采用4根安全链(根据罐笼自重采用相应规格的安全链)将罐笼与楔形连接装臵连接在一起。
第十四条 立井罐笼提升系统的井口和各水平进罐轨道上均应装设复式阻车器,阻车器必须与信号和罐位闭锁,罐笼未到位,打不开阻车器,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提升或下放超重、超大、超长的材料和设备时要制定专项措施,由专人负责物料的捆绑、提升物的平衡、提升过程障碍物的清除等工作。
第十五条 副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使用的摇台必须与罐笼停止位臵、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所有联锁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第十六条 主副井提升装臵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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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二十七条规定装设各种保护装臵。为将防止过卷装臵、防止过速装臵、限速装臵和减速功能保护装臵设臵成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采用单PLC控制的绞车必须加装后备保护装臵。
第十七条 各矿要首先根据提升系统负荷计算出液压站的制动油压,然后再作调整,当最大负荷变化时要及时调整,计算资料机运科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加强提升钢丝绳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副井主提钢丝绳为5%,主提钢丝绳为10%;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缓冲钢丝绳为10%;罐道钢丝绳为15%。
(二)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提升钢丝绳、制动钢丝绳、缓冲钢丝绳为10%;罐道钢丝绳为15%。
(三)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论断丝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四)摩擦提升机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平衡钢丝绳在井底必须安装尾绳分绳器。
第十九条 完善井口供暖设施,冬季期间天轮、提升容器、井筒和井底不得结冰,特别是天轮每天都要检查1次,每半年打开轴承座检查1次,并留有记录。天轮处推荐安装摄像仪,以便绞车司机实时了解天轮的运转状况。
第二章 设备检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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