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6]24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6 【实施日期】2016.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6〕2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6日
本溪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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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
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设立本溪市林业局(正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费。 2.义务植树绿化费。
3.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4.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核。 5.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核。 6.编制、修订环城森林公园专项规划。 7.兼职检疫员资格认定。 8.农民技术员资格认定。
9.林业系统内“兴林杯”竞赛及相关年度检查评比活动。 10.监督林木良种推广使用。 11.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 12.全省森林重点火险单位审批。 13.集体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14.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15.对小微企业征收森林植物检疫费。
16.对小微企业征收非法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补检费。
17.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2 / 4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下放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木材运输证核发下放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留市本级职权。 3.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将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下放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将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下放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将农民自用材加工、在木材加工园区或木材交易市场从事木材加工和经营许可下放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7.将个人驯养、繁殖野生鸟类登记下放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8.将义务植树登记下放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9.将森林资源流转林权变更登记下放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0.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和调运检疫许可下放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留市本级职权。
11.将邻省种子引种审批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2.将在森林公园内设立商业网点审批下放至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3.将核发《良种壮苗合格证》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4.将确定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优良树种子采集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5.将监督林木种子采收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6.将签订建设管护和养护协议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7.将代为补种树木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 4
18.将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国家投资建设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林木种子下放至
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9.将收集林木种质资源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0.将组织抢救性收集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1.将紧急抢救采伐林木备案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2.将采伐环城森林公园内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审批下放至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3.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责令限期捕回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4.将森林林木采伐许可下放至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留市本级紧急抢救采伐林木备案、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审批、局属市直国有林场环城森林公园内森林和林木采伐许可职权。
25.将森检员资格审批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6.将进出口省重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初审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7.将猎捕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8.将重点农业技术项目审批立项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9.将发布森林病虫害短、中、长期预报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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