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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每月无缺勤且未受迟到及忘打卡处罚者,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表现良好的,当月享受满勤奖100元; 第三节 处罚
第9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工作任务的; 3.忘打卡扣罚30元/次;代打卡100元/次。
4.下班不关电脑、不闭灯、不锁门50元/次; 5.上班时间打游戏50元/次;
6.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7.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打架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9.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0.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者,经核实后,由行政部开具《罚款单》,递交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10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含1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由人事部提案,通过总经办会议裁决处理。
第11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脱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纪律者,处以开除处分;如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予以扣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被开除者,当日离司,永不录用。 制作人: 行政部确认:
审核人: 总经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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